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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投资

第三节 投资



  一、基本建设投资

  基本建设拨款是实现有计划地分配基本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监督,加强基本建设管理的重
要环节。在组织供应建设资金中,坚持按计划、按程序、按预算,按进度拨款。1978至1984年
办理固定资产投资3495万元。

  1985年后积极稳妥地推行改革,严格基本建设拨款和贷款,管理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
贷款,不断扩大业务领域,努力吸收存款,保证重点建设资金供应。1985至1987年共经办固定
资产任务6185万元,其中基本建设投资每年达1450万元,建设项目的自筹投资均保持在500 万
元以上,挖潜改造项目资金达40万元;翻建资金每年可达400 万元左右。1980至1987年管理的
重点项目有呼玛河大桥、宽河水电站、椅子圈电厂二期工程等总投资1166万元。

  1978至1984年主要是吸收施工企业,自筹基建单位存款,年平均存款为110万元。对各建
设单位、企业的拨款、贷款采取上存下支的办法。1985年除原有业务外,为吸收社会闲散资金,
开办了代理发行债券业务和居民储蓄,企业定期存款及信托,委托业务,银行存款猛增。当年
存款252万元,到1987年存款达412万元。
  附表:

   各项拨款和存款情况表
   单位:万元



  建设银行除了办理基本建设贷款外,还办理更改措施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临时周转贷款、
设备材料储备贷款及部门、财政委托贷款等。1985至1987年县建设银行大部分贷款由省、地建
设银行戴帽下达指标。

  1985年贷款开始实行切块管理,计划与资金分别控制,多存多贷,少存少贷的方针,努力
吸收存款,满足各企业的资金需要。1978至1987年共发放贷款2373万元。

  附:各类贷款情况表

  二、资金使用监督

  为了控制自筹基建投资规模,国务院规定,所有自筹基建资金必须存入建设银行由建设银
行统一管理,实行“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使用方针。与计划部门密切配合,实行自筹基本
建设会签计划制度和规定了资金交存及使用办法,有力地加强了预算外自筹资金的管理。1978
至1987年审查概(预)算6174万元,占应审查的100%;定案价值6174万元,占应审查的100%,定
案核减价值40.7万元。同时在拨付资金时,通过事前审查,事中检查拒付各种不合理开支35.6
万元,有力地控制了基本建设造价,强化了资金管理,节约了财政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