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保险 呼玛县的保险事业是1982年2月开展的,当时于呼玛县人民银行设保险股,有职工5人,对
外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呼玛县支公司,同年6月正式开办保险业务。
1984年1月从县人民银行分出,正式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呼玛县支公司,为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1985年7月与县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代办保险业务的联合通知》,在金山、兴华、白
银纳、韩家园、兴隆、三卡、荣边等乡银行营业所开展了保险代办业务。1987年末公司设业务、
财务、人险等3个股,有专职工作人员11人。
一、保险业务
不断发展保险业务是为生产服务,为人民生活服务的具体体现。1982至1987年末共开办了
13个保险种类。
1982年6月开办了企业财产保险,同时附加了露天堆放和矿下财产保险,1986年2月附加了
盗窃保险。
1982年6月开办了机动车辆保险,同时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1985年11月施行机动车辆法
定保险。
1983年4月开办家庭财产保险,同时在城镇附加盗窃保险。
1984年4月开办了机动车辆司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医疗保险。6月开办了团
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医疗保险,10月开办了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医疗
保险。
1985年5 月开办了船舶保险,同时试办了生猪保险。1986年修改了生猪条款的保险责任,
费率等部分内容,并与县畜牧总站实行收益共享、风险共担、保费收入三、七分成和赔款支出
三、七分摊的联合承保办法。10月在镇内开办了中小学生平安保险,同时附加医疗保险。
1986年9月开办了(甲种)简易人身保险。
1987年5月在三卡、荣边2乡试办了农作物玉米保险。玉米保险是我县自行调查测算,研究
制定的条款,是全省首创险种。6月开办了个体工商户财产保险,同时附加盗窃保险。7月在荣
边乡试办了农村房屋定额保险。
保险只有通过大量的保险收入,积聚雄厚的保险基金,才能应付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造成的经济损失。县保险业务恢复时间短,但业务发展较快,保险费收入年年超额完成计划。
1982年开办2个险种,承保101户,保费收入7万多元;1987年发展到13个险种,承保6 302户,
保费收入达43万多元。
附:承保户数及保险费收入情况表
承保户数及保险费收入情况表
单位:元
二、赔款
赔款是理赔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1982至1987年共办理赔款472件,金额支付各种赔款116.99
万元。
1984年6 月呼玛县遭受了自1914年以来黑龙江第二次特大洪水灾害,最高水位达到101.65
米。沿江石油公司、燃料公司、粮库,物资公司等8 个单位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共支付赔款30.3
万元。
1985年4月呼玛县遭受了历史罕见的冰凌灾害,使13户企业保险财产和金山乡新街基村174
户家庭保险财产受损,共支付赔款46.34万元。其中支付家庭财产赔款39.45万元,为灾民重建
家园,安定生活发挥了积极作用。
附:保险赔款情况表
保险赔款情况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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