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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济合同管理

第四节 经济合同管理



  经济合同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任务之一。对所辖范围的经济合同进行鉴证、监督和
合同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宗旨是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合同的合法
签定和严肃履行。

  1981年工商部门配备了经济合同专职管理人员。1984年2 月根据国务院(82)119号文件精
神,成立了由5人组成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1985年8月又成立了经济合同管理股,负责具体
工作。

  自1984年以来对经济合同进行全面管理,鉴证、监督管理的经济合同主要有购销、建筑工
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营、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科技协作等
10种,共鉴证合同1105份,金额6000多万元,共查处经济纠纷和合同违法案件43起。1984年鉴
证合同582份,金额4 470万元;调解经济合同纠纷 起,仲裁处理争议金额2.2万元;处理违法
合同3起,罚没金额4 600元。1985年鉴证合同62份,金额303万元;受理经济合同纠纷4起,仲
裁处理争议金额7万元;查处违法合同12起,罚没金额8600元。1986年鉴证合同231份,金额459
万元;查处违法合同6 起,罚没金额8500元。1987年鉴证合同230份,金额954万元;查处违法
合同7起,罚没金额7 400元。其中:确认无效合同1起,假冒其他组织或个人签定违法合同2起,
无证建筑施工合同4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