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物价政策
第一节 物价政策
1978年前国家对物价的政策是“物价稳定、市场繁荣”。在管理上凡是一切商品和收费由
国家统一定价,三级管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以后,物价工作的方针是:在保持市场物价基本
稳定前提下,改革不合理的价格体系和管理体制。对物价实行“放调结合,小步前进”的改革
办法。根据保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方针和放开搞活的政策,本着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经营企
业的原则,对地方产品和非商品收费也进行了改革,放权给生产企业和经营者。逐渐形成了以
计划价格为主体的多层次价格形式。
一、地方工业产品:对皮鞋,各种布鞋、帽子、车马挽具、木制家俱、各种木制品、炉具、
薄铁制品、对外销售的纸张、各种型号的采金筛板,外销的木材价格全部放给企业自行定价或
供需双方协商定价。
二、修理服务业:修表、刻字、自行车修理、印刷收费,电机、收音机、电视机修理,马
车运价、洗染、修鞋等的收费标准和管理权限,均下放给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三、饮食业的饭菜价格:冰糕、冰棍价格,下放给企业自行定价,物价部门只按作价办法
进行监督检查。
四、三类小商品:三类农副产品和小油料的收购和销售价格全部放开,企业可根据市场行
情自行定价或协商定价。
通过一系列的价格改革,更好的发挥了物价在经济领域中的杠杆作用,调动和发挥生产企
业和经营企业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全县生产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