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物价管理体制
第二节 物价管理体制
一、物价管理原则
根据“中央统一领导和地方各级分级营理”的物价体制。物价政策和主要工农业产品的价
格,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统一制定和安排的价格执行;一般商品和地区性商品价格以及集市贸易
价格等,根据国家物价政策及有关规定,由地方自行管理,因地制宜。物价营理严格按照管理
权限进行,适当集中,不准各行其是。一切价格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
序办事。
建国以来,商品价格基本沿用分类划级自上而下的管理方法。即根据商品在国计民生中的
重要程度,把商品划分为一、二、三类,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在国计民生中关系重大的一类商品。如:实行统购统销的粮、棉、油,重要工业品,其价
格的制定和调整,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在国计民生中比较重要的二类商品或有些省、市、自治区没有生产或不能全部自给。以及
为保证军需、出口需要进行调剂的商品。如:猪、牛、羊、蛋等主要消费品和一、二类以外的
三类商品。在1980年前,大部分归省、地两级管理,县级仅管小量地方工业品及零星的三类农
副产品。1980年后均放到县级政府管理。采取灵活多样的价格形式,逐步放开搞活,充分发挥
市场的调节作用。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大部分商品价格管理权限逐渐下放。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放宽了物价政策,部分商品作价权限下放到企业,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自行掌握购销价格。
二、归口管理
1982年后,根据国务院《物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商品价格目录分
工管理价格,对工农业产品价格实行了归口管理。商业企业跨行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其价格
管理工作由主管部门负责,兼管单位服从主管单位制定的价格;各部门的物资供应单位,执行
物资供应价和管理费标准,对贸易货栈、信托公司、农工商联合企业,知青商店、街道商店,
军人服务社等单位和个体劳动者的价格管理,在国营专业公司协助下,由物价部门统一领导。
工商企业不分隶属关系,都要服从物价部门和各主管部门的价格管理和监督。
物价部门及工商企业对所管理和经营的商品价格都建立价格登记薄(物价台帐)外地进货和
价格变动及时登记,各工商企业及时准确地向上级物价主管部门提供,包括成本、流通费用、
产销情况、差价、比价和盈亏情况等方面的价格资料。各级物价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是按
权限范围实施对产品或商品的定价、调价和削价,二是搜集和整理价格资料,预测市场价格动
向,不断提高物价管理水平,三是了解购货单位和消费者对商品价格的意见和要求,如实反映
情况。
三、物价检查、奖惩
根据《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对于模范执行国家的物价方针、政策和规定,并严格遵守物价
纪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鼓励;对于违反物价纪律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处理。在1986
年的物价大检查中,共检查253户,查出违价单位17户,违价金额18.751元,其中退还用户12.281
元,上缴财政6 470元。
1987年物价检查335户,查出违价单位31户,违价金额33 269元,其中退还用户和消费者
6 509元,上缴财政26 7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