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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党的纪律检查

第四节 党的纪律检查



  党的纪律检查,是党在新时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呼玛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原称纪律监察
部,是县委的工作部门。1979年-恢复纪律检查委员会,配书记1人,副书记2 人。1978至1987
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大兴安岭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共呼玛县委领导下,认真贯彻执
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紧紧围绕县委各时期的中心工作,开展了党
风党纪整顿,文化大革命“三种人”核查和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等项工作。通过纪律检
查和组织处理,为呼玛地区党的组织建设,纯洁党的队伍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发挥了积极作用,并连续3年被评为省、地先进单位。

  一、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情况统计表



  二、核查

  1983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核查“三种人” (即:跟随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造反起家的
人;帮派思想严重的人;打砸抢分子) 文件精神,县委成立了核查“三种人”领导小组,并下
设办公室,对全县凡在“文革”中参加过打、砸、抢等活动的犯有严重错误的人进行了核实查
证处理工作,全县核查对象83人,其中属“三种人”的1人,严重错误的24人,一般错误的11
人;开除党籍2 人;留党察看8人;严重警告4人。核查办于1987年8 月撤销。

  三、整党

  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整党决定,县委成立整党指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在全县开展了
党风党纪教育、整顿和党员登记工作,对违反党规党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搞各种不正之风等
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整改。共立案75起,处理75人,其中开除党籍4 人,留党察看15人,撤销
党内职务1人,严重警告13人,警告26人,缓期登记9人,不予登记2人,除名4人,取消预备资
格1人,整党于1987年7月结束,机构随之撤销。

  四、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

  1982年2月,根据中央《关于严厉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精神,1982
年11月县委成立贯彻中央紧急通知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简称“贯彻办”),1986年改称“经
打办”。在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中,共立案46件,结案46 件,受党纪处分的7人,受政
纪处分的4人,转司法部门受刑事处分的17 人,追缴赃款(包括赃物折价)共15万余元。“经打
办”于1987年7月撤销。

   县委书记、副书记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