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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优抚安置

第二节 优抚安置



  一、优抚

  在优抚工作中坚持贯彻“思想教育、扶持生产、群众优待,国家抚恤”的方针。

  全县有优抚对象:烈士家属10户,43人;病故军人家属2户,7人;革命残废军人27人,
现役军人家属126户,448人;复员军人182人(其中在乡复员71人),转业军人138人;退伍军
人1 143人(其中农村退伍者223人)。1985年后,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入,由过去的优待劳
动日改为优待金。根据上级有关规定,1986年县政府下发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农村义务兵的
优待标准,并规定优待费乡镇统筹费解决,改进了定期定量补助,提高了优待对象的生活水
平。1978至1987年,国务院对残废军人抚恤标准作了多次调整和提高。由过去全年抚恤3469
元增加到5 557元,提高60%。对在乡村的4户老烈属的抚恤金提到每户每月30元,对52 名孤
老复员军人中生活困难的和2 名带病退伍回乡军人均给予了定补。为帮助优抚对象脱贫致富,
从1985年开始对无技术,有劳力、生活困难的优抚对象进行扶持,被扶持的77户中到1987年,
有56户脱贫。详见,农村优抚对象与金额表:

农村优抚对象与金额表


注:1、“三属”即烈士军人家属、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2、“三属”和军属栏中
包括城镇费。

  二、安置

  对退伍军人的安置,按照“从那里来,回那里去”的原则,采取“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
和区别对待,对口安置”的方法。1978至1987年,全县共接收安置退伍军人534 名,其中城
镇318名。附安置退伍军人明细表。

安置退伍军人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