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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劳动保险与福利

第四节 劳动保险与福利



  呼玛县内实行保险的企业89户,享受劳保待遇的职工5488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69户,
职工4021人;集体单位20户,职工1467人。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经营自主权发生了
根本变化,原有的劳动保险制度已不适应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在国家没有作出统一规定
之前.摸索前进。

  一是建立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制度以及待业职工保险制度。使职
工在工作期间、待业期间和养老期间三段保险制度健全。到1987年末94个应缴保险金的单位全
部交齐,共收缴劳动合同制养老金8万元,待业保险金5.3万元。

  二是职工退休费实行社会统筹。1987年11月始,参加统筹的企业单位65户,退休职工408
人。

  三是部分企业本着保证医疗、克服浪费、不增加职工个人负担的原则,自发改革了劳动保
医疗待遇。

  物资企业: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医疗费按95% 核销,其他以1949年为基数,每5年按1
个比例计算,报销药费递减5%,工龄在5 年以下者按60% 核销,家属不享受半费医疗待遇。

  工业企业:煤矿职工医药费在300元以内的全部报销,超过部分按50%报销,其它厂矿职工
医药费最高核销额为90%,最低为50%。

  商业系统:职工每月医药费3元,随工资发给个人,住院费可以全部报销。

  供销系统:35岁以上的职工,每月发医药费5元,35岁以下者每月发3元,建国前参加工作
的职工每月发医药费7元,退休职工发给6元,住院费不报销。

  各单位总结历年医疗费的使用经验而采取了不同支配方法,并不断完善。截止1987年6底,
县内企业支出药费共计23万元,其中集体企业9万元;国家公费医疗支出24.4万元。

  职工离、退休与退职费依其参加工作时间,按连续工龄比例发给。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
休按基础工资、地区津贴、工龄补贴、科技补贴为基数,企业工人退休费按基本工资加地区津
贴为基数,按不同年限不同比例计发。对不具备退休条件,经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属
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可以退职,按月发给本人工资40%的生活费。

  从1983年始,对1945年9月2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离休后加发部分生活补贴,数额
分别为每年增发2个月和1个半月本人标准工资。

  1985年5月1日起,对未参加工资改革的离退休人员,每月随工资补助生活费17 元。

  1986年10月1 日起,分别对1952年底前参加工作,工龄满30年的职工退休标准加发20%,
20年以上不满30年者加发15%,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工龄满30年的职工,退休费标准加发
10%,20年以上不满30年者加发5%。同年还规定。老干部离休后,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
自理者,每月可享受护理补助费40元。

  截止1987年末,共有离休干部140人,退休干部108人,退职干部1人;退休工人508人,退
职工人7人。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依死者生前职务和级别按规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对其遗属每
月发给28元生活困难补助费;企业职工因公和非因公死亡,分别发给3个月、2个月的企业职工
平均工资为丧葬补助费,对其遗属分别按每月35元、26元发给困难补助费。

  女职工产假,实行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可延长到84
天,工资照发。

  从1979年起每月发给每个职工副食品差价补贴5元。

  1983年1月起,每月发给每个职工洗理费2元,到1985年10月提高到4元。

  1984年10月起,每月发给每个职工物价补贴5元。

  1985年始,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每年享受1次休假待遇,按参加工作年限分别为25 天、20天、
15天、10天。

  1987年8月始,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报销三分之二。

  职工享受多种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给一方探亲假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
20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20天。

  1987年末统计,企业开办托儿所2处,入托儿童35名;企业办学10所(小学7所、中学3所),
在校生810名;企业开办浴池2座。街道办托儿所1处,入托儿童6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