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干部制度改革
第二节 干部制度改革
呼玛县干部制度改革始于1979年,主要清理整顿“以工代干”人员,改革录用干部制度;
下放干部任免和管理权限等。
一、清理整顿
对“文化大革命”遗留下来的“以工代干”人员回产转干问题。转干人员的去向主要是充
实和加强基层干部队伍。
二、改革录用千部制度
1984年在韩家园、兴华、金山、北疆4 个乡试行推选和选举公社干部。作团委、妇联:亡
作的干部实行选举,其他由党委推选、经县组织和人事部门考核择优留用,留用后由乡定期考
核。有不适应者辞退回产;报人事监察局备案。此为推选制干部。共推荐、选举出10名干部。
随后统称为选聘合同制干部,分别分配为乡机关秘书、妇联干事、团委干事、司法武装、民政、
财政助理等。
1985年共选聘合同制干部13人,其中有金山、鸥浦、荣边、三卡4个乡文化站文化员。
1986年和1987年,共选聘15名合同制干部。分配在县机关、科级企业、乡机关等单位。分
别担任秘书、会计、计划生育助理、经管会副主任等职。
附:选聘群众文化干部合同书如下:
根据省计委、劳动局、人事局、文化厅(84)141号文件下达的合同制干部指标和省委(83)29
号文件精神,经考核与×××同志(乙方)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聘用×××同志为合同制文化干部。
二、合同期为2年。从1985年3月1日起至1987年3月1日止。合同期满后,从实际工作中考
查到能完成工作任务。适应工作需要者,重新签订合同。如乙方需要解除合同时应提前2个月
向甲方提出,不经甲方同意,擅自调离工作岗位者,要负责赔偿一切损失。
三、合同制文化干部职务要求为××乡文化站工作人员,甲方对乙方要进行文化工作性质
和任务、业务、纪律等方面基本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乙方必须做到: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
不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必须做到服从指挥调动,密切联系群众,讲究文明礼貌,遵纪守
法。如有违反纪律,有章不循,完不成工作任务等,甲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报酬、待遇
1.选聘干部聘用后,工资定于行政24级,3年后如继续聘用定于行政23级,5年后晋升到行
政22级。
2.农村户口、粮食关系不变。其它福利待遇与文化馆工作人员相同。
五、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可提前解除合同。
1.每月无故旷工,连续3天,1年内累计15天者;
2.乙方被拘役、劳教、判刑者;
3.患病和非因公负伤,年内累计计算,超过3个月不能工作者;
4.不安心文化站工作,影响事业发展者。
六、在下列情况下甲方不能辞退乙方:
1.合同期未满,又不具备辞退条件的;
2.乙方因公致伤、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
3.女同志在产假期间;
4.在病假期间。
七、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共同签字盖章,并经县人事监察局审批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甲
乙方、人事监察局各持1份,公证处2份。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经办人 签章 人事监察局 签章
公证处 签章
在选聘合同制干部的同时对新录用的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为1—2年。
三、下放股级千部任免权
1985年,在一定范围内对股级干部任免权限下放,县工业局、电业局、物资公司、手工业
合作社联合社的内部行政机构股级干部任免,由本部门党委(总支)自行任免。
股级企业的厂长(经理)由主管部门任免,副厂长由厂长提名,主管部门批准。科级企业的
厂长(经理)由县政府任命,副厂长由厂长提名。县政府批准。企业中的机构定员和中层干部的
安排由厂长决定。
1987年在乡(镇)行政机关中试行任免股级干部。凡在乡镇工作8年以上的干部(含合同制干
部)经乡镇政府讨论、党委同意,报县人事监察局审批则任命为股级干部,享受股级干部待遇。
如调出乡镇其股级干部职务自然免除。
四、下放千部管理权
1987年下放乡镇政府机关干部管理权限;
(一)乡镇政府有权对其现有干部进行调整;
(二)有权从乡直单位选配干部;
(三)可按规定选聘合同制干部,报县人事监察局履行手续,即可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