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监察 监察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上级关于奖惩政策、方针、规定,推动岗位责任制的建
立、健全工作,对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奖励和奖金发放工作的指导,对其工作人员违
反行政纪律案件的审理和承办处理手续以及受理检举、控告案件等。
一、奖励
根据国务院和黑龙江省分别发出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两个暂行规定。1982
年呼玛县开展奖励工作,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奖励分为
记功、记大功、授予模范工作者称号、提职、升级和通令嘉奖等6 种奖励。发给奖励证书和奖
品:集体单位授予先进集体称号,发给奖状和锦旗。随着这项工作的不断深入,1984年开始推
行了岗位责任制,1987年推行目标责任制,使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受奖条件更加充实、具体。
附表:
奖励情况表
单位:人、个
二、惩处
对国家行政工作人员的行政纪律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察
看、开除公职等8 种。对担任不同职务的各级工作人员的处分,《黑龙江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行政纪律处分批准权限的暂行规定》分别确定了批准权限,并对处分的承办手续和部门作
了明确规定。附:行政纪律处分情况表
行政纪律处分情况表
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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