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治安管理
第一节 治安管理
全县的社会治安管理统一由治安科负责。治安科共有干警18人,其中治安民警队13人。
1978至1987年,全县共发生各类治安案件1346起。其中警告149人,罚款935人,行政拘留
962人。共收缴自行车249台、收录机3台。
一、户口管理
1978年全县总户数11 789户,总人1350 802人,其中男27 077人,女23 725人。
1981年,漠河、兴安、开库康、依西肯和十八站5 个乡分别划归漠河县和塔河县,使人口
总户数减少到9 776户,总人口减少到38274人,多]1987年全县总户数11 165户,总人口39 071
人,其中男20 167人,女18 904人,自流人口760人。
二、枪支和易爆物品管理
1981年,对闲散在社会上的小口径运动步枪进行了收缴。由公安局实行统一管理,共收缴
496支。
1982年,对县直有关单位和各公社主要领导佩带的手枪全部收回。对县领导和公、检、法、
司三机关工作人员佩带的枪支,重新进行了登记,换发了持枪证。对易燃易爆物品,在出售、
使用和保管3 个环节上进行了整顿。建立了出售前由公安局签发办理购买证明的手续。对私自
收藏的有关易燃易爆物品,进行了严格清理。到1987年,共收缴私藏炸药125公斤,雷管102个,
子弹73发。
三、消防
1979年8月,在公安局内部增设了防火科,于1983年转为现役制。 1978到1987年全县城乡
共发生火灾63起,损失折合人民币28.7万元。1987年火灾发生率比1978年下降了5.5%,经济损
失减少了5.8万元。
四、交通管理
1987年4月,将原交通局所属的交通监理所移交给公安局。为所属的一个科,共有交通干
警6人。主要任务是负责对群众进行交通安全教育,依照交通法规对道路、车辆和驾驶人员及
行人,实行科学监理并依法处理交通违章肇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