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下序
第二章 检察
章下序
1978年8 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在全国恢复检察制度,重新组建被
“文化大革命”砸烂的检察机关。同年9月呼玛县委决定恢复成立县检察院。从公安局等有关
部门抽调了3名干部。转年1月正式开展工作。到1987年共有检察干部18人。下设审查批捕科、
审查起诉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和行政办公室。配正、副检察长各1 人。
1980年1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检察工作走上依法
办案的轨道。1984至1985年呼玛县人民检察院连续2年被评为全省检察系统的先进单位,1986
年被大兴安岭地区评为保护森林资源的先进单位,1987年被省委、省政府授予打击刑事犯罪先
进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