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法律监督
第四节 法律监督
从1980年始,公检法三机关依法开展了侦察活动监督、审判活动监督和监管、改造工作监
督。
在进行侦察活动监督工作中,积极参预公安机关对重大、特大刑事案件的现场勘查。1979
至1987年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的案件455件。其中,不批准逮捕19件。退回补充
侦察6件,不起诉2件,建议公安机关自行撤回6件,追捕追诉犯罪分子3人。在审判活动监督工
作中,对法院判决有异议的案件,提出抗诉4 件。在监管、改造工作中,贯彻执行了“教育改
造第一,劳动生产第二”改造方针。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监所检查。除1981年前属兼管范围的
十八站林业地区公安局看守所发生了1起越狱杀人案件外,呼玛县公安局看守所未发生任何重大
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