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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经济审判

第三节 经济审判



  开展经济审判是新的历史时期赋予法院的一项新任务。县人民法院依照《经济合同法》和
《民事诉讼法》,审理了法人之间、法人与专业户、个体经营户、农民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
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和经济行政案件。

  1983至1984年审结经济犯罪案件4 件。1983至1987年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98件,审结
73件,平均年结案率为68.6%。其中调结结案66件,占审结案件的90%,处理简易经济纠纷63件。
结案诉讼标的总金额72.3万元。保护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附表:

   经济纠纷收结案件统计表
   单位:件



  说明:1.1983至1987年合计收案98件含旧存。

   2.其它包括买卖、行政案件、企业内部承包、债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