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会晤、会谈
第三节 会晤、会谈
为解决双方在边境地区发生的问题,1962年经中方黑河边防代表与苏方布拉格维申斯克(海
兰泡)代表在黑河、布拉格维申斯克经4次会谈达成协议。开设黑龙江上游的漠河对伊古纳恩依
诺、兴安对加林达、金山对吴沙阔沃3个会晤点。1969年12月25日和1970年2月5日,双方代表2
次会谈达成协议,取消了兴安会晤点,将金山会晤点设在呼玛镇。1984年,呼玛镇会晤点升格
会谈会晤点。
会晤联系方法是。白天升红旗,夜间挂红灯。会谈、会晤均在约方进行。
过境方法是;夏季双方人员乘坐己方军艇到约方会晤室,冬季则沿会晤冰道乘车赴约。
自1977至1987年,双方会晤260次(中方约苏方130次,苏方约中方130次)。会谈19次(中方
约苏方9次,苏方约中方10次)。
会晤主要内容是双方人员、飞机、船艇、江上捕鱼、打捞漂流木、牲畜越境、登争议岛、
江边拍照等事项。
会谈的主要内容是:双方冬夏季工作制度、涉外事件交涉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