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鄂伦春族
第三节 鄂伦春族
鄂伦春是呼玛县最古老的少数民族之一,而鄂伦春这一民族名称,在史料中于清朝之初始
见记载。我国历代封建王朝对古长城以外广大地区的我国各少数民族,统称之北地“胡人”,
北魏王朝把居住在黑龙江上游的部落称为韦人。元朝则把黑龙江上游、外兴安岭以南“乘鹿出
入”的“使鹿部”称作“北山野人”。明末清初又以“索伦”部来统称这个地区的各少数民族。
鄂伦春人的族源,据《魏书》、《北史》、《圣武记》和《黑龙江外记》等文献所述,在今黑
龙江以北、外兴安岭以南的贾格德山一带,当时生活着“用桦皮盖屋”、“捕貂为业”、“射
猎为务”、“食肉衣皮”、“渡水薪为筏”、“雪地骑木束而行”的钵室韦人。从地理位置和
生活习俗看,都与鄂伦春族十七世纪中叶以前的活动场所和生活方式相一致,可能是先世与后
裔的渊源关系。
清初的史料是把鄂伦春、鄂温克、达斡尔共称为索伦,同期出现的满珲、毕拉尔、玛涅克
尔等族名。都是鄂伦春族的一部分。记述的名称除本民族自称为鄂伦春外,还有鄂伦古、鄂伦
奇、鄂鲁春、俄伦春、奇勒尔等,其他民族除称呼他们鄂伦春外,还有称“麒麟”与“栖林”
的。关于鄂伦春这一名称的含义,有多种解释;一是“使用驯鹿的人们”的意思,鄂伦春人过
去驯鹿,“鄂伦”也是一种鹿名,“驯鹿”在通古斯语中称“奥伦刀,因而附近民族就称他们
为“奥伦千”,“千”是人刀的意思,也是“山岭上的人们”的意思,鄂伦春人称山岭为“吾
惹”,满语对山岭称“阿林”,其音与“鄂伦”相近,是谐音与会意的称谓,还是“归顺的人
们”的意思,是清朝官方给起的名字。满语把“归顺的人”称为“奥伦千”,后来演变为汉字
记述中的“鄂伦春”。大多数鄂伦春族人,则认为本民族是“山岭上的人”。
鄂伦春族生活的地理环境,在十七世纪中叶由于沙俄扩张主义者对我国入侵骚扰日益频繁,
致使人员大迁陟,由原来活动的外兴安岭以南、黑龙江上游以北的旷野林间,迁到了黑龙江以
南的大小兴安岭一带。清政府于康熙二十二年(1683)向黑龙江上游发兵,对沙俄侵略者进行征
讨,鄂伦春族就给了密切配合。在《朔方备乘》与《东北边防辑要下》都记载:“牛满河之奇
勒尔,奚鲁噶奴等杀十余罗刹,携其妻子来归,又鄂伦春之朱尔铿格等于精奇里乌拉杀五罗刹,
并获其鸟枪……”立克顶格等生擒进犯无底河的俄军,送交清军也受到奖赏。在康熙二十二年
(1683)征讨沙俄入侵者的同期,设置了黑龙江将军,管理黑龙江上游地区、最初驻防的八旗兵
多为京师及各省官兵。清政府为减少“官为移其家属”的所需费用,于康熙三十年(1691),令
当地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等土著民族披甲为伍。编为蒙古、达斡尔、索伦、鄂伦春、毕拉
尔、鄂鲁特等八旗,归驻嫩江的即依倭齐地方布特哈满洲总管管辖。被编入布特哈八旗为官兵
者,被称为“摩凌阿”鄂伦春,意为马上鄂伦春,其享受八旗兵待遇外,平时缴纳貂皮,领取
薪俸,战时从军出征;散处山野,以纳貂为役者,称为“雅发罕” 鄂伦春,意为马下鄂伦春。
归布特哈满洲总管辖下的5名布特哈官分治。这种官员“三岁一易,号日谙达。”这种“谙达”
职的官员,每年征貂去一次指定的鄂伦春人集合交貂地点,而鄂伦春人必事先到达等候交纳如
数的貂皮,同时购买生活必需品。另据《黑龙江志稿》记载,同治十年(1871)黑龙江将军特普
钦奏请将兴安岭内外之鄂伦春收编为库玛尔、多布库尔、阿力、托河、毕拉尔五路。光绪元年
(1875)黑龙江将军丰绅奏请,挑选鄂伦春500人组成枪队,每年3月间调集内兴安岭于旺山一带
操演40日,光绪六年(1880)又增选五百人,合计千人,每岁由将军特派协领一员,会同布特哈
总管,届期操练。光绪十九年(1893)将五路鄂伦春属于黑龙江(瑷珲)、墨尔根、布特哈、呼伦
贝尔四城副都统衙门管理。其中呼玛地区的属库玛尔路归黑龙江衙门,协领公署设于瑷珲。协
领由满洲官员担任,佐领由鄂伦春人担任。库玛尔路由原来的三佐改编为镶黄、正白、镶白、
正兰四旗,分倭西门(鸥浦)、呼玛河、额勒和河、宽河、法别拉、宏胡图、喀尔通、迈海八佐。
在呼玛地区,定居于十八站的鄂伦春族,属正兰旗头佐,原住在呼玛河流域,分布在奥络顿、
依沙溪河、瓦拉干、固其故、阿尔根、占魁河、乌拉林、儿尔路、猛克拉胜等地,主要是孟,
葛两大姓;定居予疙瘩干(创业)的,系由三处旗的十个地方而集中,属镶白旗头佐,原住在那
温河流域,分布在屋尔干、那温、库尔坎与杨耶尔河地;属镶黄旗二佐,原住宽河流域的新立
屯(栖林屯)、苏卧勒、尼冲关等三地;属正兰旗三佐,原住盘古河流域。分布在乌拉干、塔来
里和朱科达里三地,姓氏较杂,定居在白银纳(更新)的来自四个地方,属正兰旗二佐的有原住
绥勒河流域的内河、外河二处。属正兰旗三佐的有原住盘古河与西尔根气河二处,姓氏有孟、
魏、葛等。
民国初期,鄂伦春族的行政,一律隶属于黑龙江省督办,具体事务由省旗务处管理。当时
统治者为了巩固边防,加强对鄂伦春族的有效统治,采取建屯开荒、贷给农资、解决种籽牛具
的鼓励措施,实行“弃猎归农”的政策,让鄂伦春族转向农业。呼玛境内宽河中游的新立屯、
盘古河的鄂伦春屯等地的“麒麟屯”、“栖林村”,就是在此时期出现的。1931年“九·一八”
事变前对鄂伦春族“弃猎归农”政策的松弛,加之其不习惯定居从事农耕,收效甚微,聚居者
又相继回到山林过上了游猎生活。
民国六年(1917)俄国十月革命成功,加之大、小兴安岭胡匪猖狂,边疆形式不稳,引起民
国当局在军事上对鄂伦春族的重视,迅即将鄂伦春族的年青人组织起来建立了山林游击队为其
效力。民国二十年(1931)“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帝国主义占领我国“东三省”,魔爪伸向
了鄂伦春民族,山林游击队被其侵略者所利用,呼玛山林游击队分骑兵一、二、三队由县改编
为保卫团,归县统一指挥,属日伪统治下的库玛尔路协领公署管辖。伪满大同二年(1933)鄂伦
春各路行政归黑龙江省民政厅蒙旗科管辖,实质上各路协领是有名无实的机构。后来日伪为了
巩固对鄂伦春族的统治,极力拉拢和和利诱各路协领与佐领上层人物,同时于伪满康德元年
(1934)春,在黑河及齐齐哈尔特务机关主持下,召开了各路协领、佐领和骁骑校等主要人物的
会议,贯输日本的统治政策。同年儿月在黑河特务机关召开了第二次佐领会议,次年6 月中旬,
在日本关东军主持下,分别在呼玛和逊河两个县公署召开了第三次会议,除进一步贯输统治措
施的“怀柔”工作外,还调查了鄂伦春的实况面貌。日伪极力拢络控制鄂伦春,将其编成山林
讨伐队。目的主要是利用鄂伦春人的武勇、单纯和熟悉山区地理的特点,强迫他们对我东北抗
日联军进行追剿和对苏联边境进行侦察与破坏。此间虽然一些鄂伦春人被利用,但在我东北抗
日联军的宣传教育下,有部分人已经觉悟,并参加了反满抗日活动。有的猎民加入了战日联军,
有的经常在山区为抗日联军行军向导。也有的帮助抗联队伍驮运作战物资等,他们在反满抗日
活动中也做出了一定的贡献。
县内的鄂伦春民族,自被清朝政府收编加入各旗制后。称库玛尔路,以协领体制管理。历
任协领的官员是:光绪十九年(1893)第一:任巴彦扎鲁;光绪二十三年(1897)第二任寿廉;光
绪三十二年(1606)第三任全德;光绪三十四年(1908)第四1任郭恒玉;宣统元年(1909)第五任
徐希廉;民国二十一年即伪满大同元年(1932)第六任子多三;伪满倒台后的1946年建政中由邢
化杰兼任县内鄂伦春族协领,新中国建立后的1951年由副县长曹魁芳兼职接任;1953年又建立
隶属于黑河地区的协领分署,任命马绍坤为协领。1958年改协领分署为县民族事务委员会,对
鄂伦春和其他少数民族行使全面领导。
鄂伦春民族的社会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原始氏族社会,到十七世纪中叶仍然停留在家庭公
社发展阶段。他们的家庭公社叫“乌力楞”,“乌力楞”是同一父系的若干代子孙的各个小家
庭组成。一个“乌力楞”有五、六个甚至十余个小家庭。这些小家庭被血缘纽带联系在一起。
“乌力楞”的家族长叫“塔坦达”,由民主选举产生。“乌力楞”内的生产资料为公有,共同
劳动,共同分配。清朝时期对他们实行管理后,由于铁器、枪支、马匹的使用,生产力提高较
快,交换有了发展,出现了私有财产,再加上周围其它民族的影响,鄂伦春族的社会经济发生
了深刻的变化,一夫一要制的个体小家庭逐渐从家庭公社中分离出来,形成社会的基本单位,
“乌力楞”也就逐渐由血缘关系发展到地域组织,由家庭公社发展阶段进入农村公社发展阶段。
社会生产主要是以狩猎为主,采集与捕鱼为辅。狩猎方式分集体与个人两种,季节性的出猎一
般是集体进行,由“乌力楞”内各家猎手三、五人临时组成“阿那格”的狩猎小组,每个“阿
那格”选出一名年长及有经验的负责者,也叫“塔坦达”,或称狩猎长为领导。集体狩猎的猎
获品在“阿那格”猎手之间平均分配。其生产工具由古老的扎枪、弓箭逐渐演变为火绳枪、鸟
枪和民国以后的砂枪、快枪,经过民国与伪满时期的进一步发展,加之其他民族的不断影响,
鄂伦春族的社会活动与生产实践又向前推进一步。至1949年新中国建立不久,人民政府组织他
们定居以后,鄂伦春族才结束了长期单纯的游猎生活,利用他们的山林生活特点,编为5 支护
林小队,在防火戒严期巡护于呼玛各地。1954年在临时互助组的基础上,成立了长年互助组。
1956年又在全国农业合作化的高潮中,白银纳与十八站的鄂伦春族成立了春兴、绿化两个农、
猎业并举的合作社,1958年发展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公社,鄂伦春人由解放前的近似原始社
会,较快地跨入了社会主义社会阶段。建国后三十多年来,党和政府对鄂伦春民族实行多种优
厚政策,使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发生了根本变化。1984年建立了白银纳鄂伦春族乡。一家
一户的居民基本都住进了砖瓦结构的新居,手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已成为日常用品,
许多人家还购置了收录机、洗衣机或电视机等中高档商品。乡内还建起了供销社、卫生院、文
化站和中小学校。务农、狩猎、工、商、企业和职工干部、甚至人民解放军的行列中,都有鄂
伦春族同胞。
鄂伦春民族的人口,在历史上由于各种条件限制和国内外反动统治残酷奴役,发展十分缓
慢,有时甚至是下降趋势。据史记载1917年库玛尔路有1 832 人,1934年降至1 600余人。呼
玛境内的鄂伦春族,1949年统计有259人,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为312 人,1964年第二次人
口普查为681人,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为328人(因1981年十八站乡划归塔河县而减少),1987
年统计433 人。自解放后,由于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多方面关怀,对生产、生活均给予支持和
保证,所以鄂伦春族的人口是逐步发展的,生活是不断改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