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林业区划与规划调整 一、1982年林管局“五定”期间的森林资源统计
根据国家计委(1982)180号文(关于编制“六五”基本建设计划的补充通知)大兴安岭在建的8
个林业局开展了定建设规模、定总投资、定建设工期、定投资效益、定外部协作条件等“五定”
工作(以下简称“五定”)。
整个“五定”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是森林资源调查及核定。为此,从事大兴安
岭“五定”的各林业设计单位,都投入大量技术人员,整理和核定森林资源调查资料,基本上以
1976年森林资源清查资料为基础,从而统计出新的全林管局的森林资源各项数据。
各项数据如下表。
1982年“五定”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
表2-22 单位:万公顷
1982年“五定”各类森林蓄积量统计表
表2-23 单位:万公顷 、万立方米
二、1983年开始的大兴安岭各林业局的林业区划
林业部以(80)林调22号和(81)林调5号,要求开展全国林业区划工作并颁布“全国林业区划
原则规定”。
黑龙江省林业总局于1982年6月26日以黑林总资字309号通知颁发“黑龙江省林业局林业区划
办法”。
大兴安岭于1982年开始布置林业区划工作,现有8个林业局成立区划办公室或抽出专人负责,
4个规划局由大兴安岭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承担区划工作。
大兴安岭行署成立区划办公室,负责林业区划工作的组织、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地区主要
负责人为区划办主任艾春林。为了,做好林业区划工作,区划办举办多次技术培训班。
林业区划的目的在于按照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确定森林分区林种,树种结构,林业生产发
展方向和土地利用的合理布局,为恢复和发展森林资源,科学经营利用森林提供依据。
林业区划只进行定性定向研究,为制订林业规划和林业计划提供基本依据。林业区划的成果
要充分反映客观实际与客观规律,起到促进林业生产发展的作用。
大兴安岭各林业局的区划工作,经过几年的努力,于l987年地区邀请有关单位的专家组织了
检查验收。
1990年3月1日黑龙江省林业区划办公室代表全国林业区划工作办公室在哈尔滨组织了有各单
位专家组成的技术鉴定会,对大兴安岭林区8个已建局、4个规划局的林业区划工作进行了鉴定,
给予了高度评价,其中呼中、富克山、韩家园子和松岭林业局的林业区划工作达到国内同类研究
成果的先进水平。
三、l990年大兴安岭东部林区企业经营区划调整总方案的编制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以大林计(1989)81号文,上报林业部,以求实现生产力合理布局,加速
新林区开发利用,有效地遏制林区“两危”,促进向良性转化。林业部以林计字(1990)12号文
“关于对大兴安岭林区内部区划重新调整的意见”进行了批复,大兴安岭林区企业经营区划调整
总方案编制的工作任务又经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以大林函字(1990)5 号文的要求,由林业部调查
规划设计院和大兴安岭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共同承担。
两院技术人员通过对林区各林业局现状的调查研究和实地考察,收集了各方面资料,并到有
关单位调查了解,经分析论证,提出了不同方案。1990年8月21日经林业部主持有国家计委参加
的审议会上,推荐了第一方案,作为调整方案上报。
该方案将现有已开发的8个林业局和未开发的4个规划局,合并调整为10个林业局。自然保护
区按原规划不动,原在林业局范围内的地方国营林场单独区划,共6个。
调整方案的实施,分别由林业部调查规划设计院、黑龙江省林业总局设计研究院和大兴安岭
林区调查规划设计院承担,松岭、库伦斯、加格达奇各林业局的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按基本建设
程序分阶段开展可行性研究和企业总体设计方案的编制。调整后的各林业局、场经营面积如下表:
表2-24
注:各单位面积摘自大兴安岭林管局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处1990年度森林资源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