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林企施业区内地方林场区划
第二节 林企施业区内地方林场区划
1964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发大兴安岭,确定会战总面积为1 013.0公顷,企业993.1
万公顷,经营过程中多次发生变化。
一、1966年4 月20日,国务院[66]国内字115号“关于大兴安岭特区行政区城界线问题的批
复”,确定“大兴安岭特区与呼玛县的行政区域基本上以呼玛县境内的嫩漠公路为界,不足20
公里的,以距黑龙江20公里为界。界线以西和以南凡是有居民点的地方,仍由呼玛县管辖。”
二、1970年黑龙江省革委会发龙发<707> 8号文“关于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通知”,将大兴
安岭特区改为地区,并将黑河地区管辖的呼玛县,内蒙古自治区管辖的鄂伦春自治旗,莫力达瓦
达斡尔自治旗划入大兴安岭地区。在企业面积上同牙克石林管局的阿里河、甘河、吉文、克一河、
毕拉河林业局划归大兴安岭林管局。
三、1976年大兴安岭进行一类资源清查,为便于统计和管理将霍龙门施业区67.1万公顷划给
嫩江地区统计里报,从而减少了此处面积。同时将松岭林林业局多布库尔林场5.2 万公顷面积划
给大杨树管理(原一类资源清查报告)。
四、1979年5 月30日,国务院发出〔1979〕42号文“关于恢复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划的通知”
将鄂伦春自治旗和莫力达瓦达斡尔自治旗划出大兴安岭地区。同时将“西四局”也划出大兴
安岭林管局,其中包括大杨树一部分。
五、1981年5 月14日(81)国函字49号文,国务院“关于黑龙江省设立塔河县、漠河县的批
复”,在原呼玛境内设立了塔河和漠河县,同时在原呼玛境内设立了县级的呼中区和新林区,在
内蒙古自治区属黑龙江省领导的部分地区设立了松岭区和加格达奇区,面积92.5万公顷。
六、关于原大兴安岭林管局管辖的6个地方国营林场,(每个3—5万公顷)划给地方管理。
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县漠河林场,塔河县二十二站林场,呼玛县金山、三卡、嘎拉河、十二站
林场,这6 个林场一直属黑龙江省林业厅具体管辖的地方国营林场。1987年11月17日在国务院召
开的汇报会上,根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领导指示精神考虑到历史沿革及现状,将上述6 个林场各
3 —5 万公顷经营面积划给地方管辖,每个林场的经营面积,界限以经营方案为准。综上述大兴
安岭行政公署文件大署〔1990〕34号,请示省林业厅,按林函[1990]128 号划给呼玛等三县六处
国营林场,经营林地面积为323 319公顷,其中呼玛县为250 214公顷,漠河县为36 376公顷,塔
河县为36.729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