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大兴安岭林区经营区划
第七节 大兴安岭林区经营区划
为了合理经营森林,根据1958年林经变字第6 号文“对大兴安岭森林经营区划的意见”,对
(这类地区)区划了不同性质的经营区。此外并根据同区及有关部门研究意见,在全区范围,就
自然保护区,作了一些补充区划。
综合上述大兴安岭的经营区划共分为:1、利用经营区;2、造林经营区;3、保土经营区;4、
护路经营区;5、护岸经营区;6、水源涵养经营区;7、缘化经营区;8、禁猎保土经营区;9、自
然保护经营区。
根据经营和利用条件,将上述各经营区,归并为:
第一类利用经营区 是森林主伐地区,发展森林工业的基地,进行大量采伐。这类经营区主
要分布在规划区的北部。
第二类造林经营区 主要是林木疏密度小的疏林地带,暂不允许主伐,要采取以培育森林为
主的经营措施。集中分布在规划区的南部。
第三类防护经营区 主要分布在铁路、河川、两侧,岩石陡地带,河流上游,以及城镇周围
的森林,这里禁止主伐,只能采取加强森林特殊性能的各种经营措施。
第四类自然保护经营区 为了研究年繁殖大兴安岭的稀有动物,益乌益兽、落叶松、樟子松
的原始天然林,及其他野生殖物的自然状态,在地势比较复杂海拔差大的高山地区,共选出8 处
计39.8万公顷的自然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