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森林法令法规
第六章 林政林权
第一节 森林法令法规
大兴安岭林区开发建设以来,在林业部和黑龙江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林业方针政
策,坚持一手抓木材生产,一手抓森林保护。
1985年《森林法》颁布,全区上下认真宣传、贯彻《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细则》,使广
大林区职工群众基本做到了知法、懂法和守法,在全区范围内已形成了护林光荣、毁林可耻的新
风尚。
为了实现“青山常在,永续利用”的宏伟目标,1979年大兴安岭林管局以林营字(79)51号文
件下发了《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几项规定》,1980年中共大兴安岭地委以大发(80)36号
文下发了《关于加强营林工作的决定》。同年,林管局还颁发了《大兴安岭林管局天然幼中令林
抚育管理的暂行规定(试行)》。为了保护森林资源,鼓励护林先进者,惩罚毁林者,林管局于1982
年还制定了《大兴安岭地区林政管理办法(暂行)》,还制定了《关于违犯森林法行为的惩罚条例
(暂行规定)》。1989年,大兴安岭行署、林管局以大署(89)45号文颁布了大兴安岭地区《森林资
源管理办法(试行)》在全区贯彻实施。以后,行署、林管局根据采伐、运输、销售“三总量”管
理的实际,分别制定了大兴安岭地区《森林采伐限额全额管理暂行规定》、《非统配材出省运输
证制度》和《木材销售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为了推行林价制度,还制定了《大兴安岭林区主
伐调查和抚育采伐调查设计实施细则》。各林业局还制定了与之相适应的具体措施,并层层签定
了责任状,把目标和责任落实到人头,从而全区上下形成了一个“三总量”管理制度网络,较好
地控制了森林资源消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