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森林权属划分
第二节 森林权属划分
大兴安岭地区有土地面积为837 万公顷,其中林管局面积为805 万公顷,地方国营林场32万
公顷。
全区林业用地面积为763 万公顷,其中林管局为736 万公顷,地方国营林场为28万公顷。
全区有林地面积为591万公顷,其中林管局面积为570 万公顷,地方国营林场21万公顷。
按照大兴安岭林区新的区划调整方案,地方6 个国营林场未做变动,其森林权属均属国有。
为了贯彻以营林为基础的林业方针,坚决纠正重采轻育、采育失调的问题,充分发挥大兴安
岭林区的重要作用和多种效益,促进其森林资源和企业经济向良性循环转变,合理调整生产力布
局,加速待建林区的开发建设,林管局于1989年对林区内部重新进行了区划调整。根据林业部林
计字(1990)12号文“关于对《大兴安岭林区内部区划重新调整的意见》的批复的精神,由林业
部规划院和林管局规划院共同承担了《林区企业区划调整总方案》的编制任务。经过充分分析论
证,将全林区重新区划调整为10个林业局,即在已建的8 个林业局的基础上,以加格达奇为依托
建立了加格达奇林业局,以呼玛县为依托建立了韩家园林业局。
根据国办发(1989)28号和国办通(1989)36号文件精神,本着遵重历史,正视现实,考虑
未来的原则,林管局于1991年6 月成立了林权证核发领导小组,利用两年时间,按大兴安岭林区
新的区划调整方案,将林管局所属的10个林业局和地方所属的6 个国营林场的经营范围进行了重
新认定并报请林业部,由林业部核发了林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