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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林政案件与林政检查

第三节 林政案件与林政检查


  
自1985年《森林法》颁布以后,大兴安岭地区各县、区、局的林政管理人员认真宣传贯彻执
行《森林法》和党的各项林业方针政策,使林政工作有了明显加强,充分显示了《森林法》的威
力,护林光荣,毁林可耻已在全林区尉然成风,林政工作出现了好势头。

1985年至1990年末,全区共发生和处理林政案件303 起,其中,乱砍滥伐案件242 起,偷盗
木材30起,其它3l起。特别是对呼玛县韩家园乡、嫩江县中央站林场和嘎拉山林场待开发的富克
山林区滥采金私占林地等毁林大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依法审判了犯罪分子,严明了法纪,震慑了
犯罪分子,教育了干部群众,增强了法制观念,刹住了毁林歪风。到1990年末共查处毁林面积4178
亩,收缴木材16027立方米,行政罚款209 904元,木材变件款(分资源补偿费)482145元。

林政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全地区健全了林政管理机构,充实了人员,完善了工作制
度。地区设立了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局(处),各县、区、局设立了资源林政管理科,乡、林场设
立了林政股。全区共设木材检查站38处(其中水上检查站3 处),共有林政管理人员510 人(其
中木材检查站32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