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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经济体制改革

第二节 经济体制改革


  
   一、改革概况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经济体制改革正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展开的。1979年冬,
呼中林业局首先推行“五定一包”的经济责任制,拉开了经济体制改革的第一幕。与此同时,各
企业认真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探索,基本建设战线搞栋号包干,木材生产战线采集运综合作业
新工艺等改革方案的相继出台和实施,不断丰富了全局初期的经济体制改革内容。

  1984年,管理局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本地实际作出了营林放开经营的“十条规定”,并
首先在呼中林业局进行试点,一改以往全民所有制企业独家经营森林生产的局面。同年6月,为
总结推广几年来的改革经验,管理局在十八站林业局召开了第一次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会上
主要推广了呼中林业局、十八站林业局的工艺改革经验,明确了围绕企业内部经济承包,进一步
扩大企业自主权,以及为企业发展商品经济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等三方面的改革思路。在这次会
议精神的推动下,改革意识不断增强,从林业特点和自然规律出发,积极推进各项改革,使旧的
经济体制受到冲击,新体制的因素迅速萌生。由此,管理局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发生一系列转变:
资源开发由单一林业开发向综合立体开发转变;林业由单一的原木生产向以营林为基础、以林产
工业和多种经营为重点的方向转变;生产格局由封闭式开始向开放式转变;经济形式由单一的全
民所有制向国家、集体、个人,多元的复合的所有制转变。

  1986年,为总结前段改革经验,探索新的改革道路,顺利完成“七五”时期的改革任务,大
兴安岭林业管理局于7月24日至30日召开了全局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林管局局长邱兴亚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政府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任务和基本方针政策,并要求切实做好几
项工作:探索大兴安岭林区经济体制新框架;大力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认真搞好厂长(经理)负责
制;完善经济承包责任制等。

  1986年12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规定。管理局遵循
这一规定,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加强对领导体制改革,全面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使责、
权、利相统一;搞了股份制试点;完善、调整了以往的经济承包制等,这样,使企业改革迈出了
大步子。

  1988年,根据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了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与优化
组合方案;确定在十八站林业局搞“特企”试点,使改革实验工作在大兴安岭全面铺开。

  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决定把1989年至1990年改革和建设的重点放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
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上。在这一新形势下,管理局根据省体改工作会议精神, 在认真总结经
验,进一步完善经济承包责任制,认真贯彻“三个条例”和《企业法》,实行厂长负责制、继续
搞好“特企”试点,搞活大中型企业的同时,重点是清理整顿各种公司,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1989年4月,成立了大兴安岭地区政治经济体制改革领导小组。5月,召开了第一次全体成员
会议。会上明确了任务、职责,落实了今后改革奋斗目标。

  1990年,为了加强对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特企”工作的宏观领导,按照上级要求,成立了
“推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特企”工作领导小组。

  纵观大兴安岭林区十年改革,经历了由认识肤浅到认识深刻,由点到面,由单项到综合,由
不完备到逐步完善这样一个渐进的、积极探索的过程。改革的成效是显著的,无论在改革的广度
或深度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二、改革内容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林业管理局在深入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八字方针,
落实工作重心转移的同时,紧紧围绕搞活经济、提高经济效益进行了一些探索性的改革工作。

  根据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经验,在城市改革浪潮的冲击下,管理局认真学习桃山林业局的
经验,在各林业企业和各条战线,全面开始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尝试,都取得了显著成效。

  纵观十年经济体制改革,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营林战线的改革

  1、1984年,营林战线实行“一包二联”的改革。1984年春,管理局多次组织有关人员前往
桃山林业局取经,并结合大兴安岭实际,作出了营林放开经营的十条规定。首先采取以点代面的
方法,于3月在呼中林业局搞试点,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总结经验后,7月召开全管局营林经营承
包现场会,全面推广经验。会后,迅速实现了营林战线的全战线、全行业、全员劳力、全部项目
的经营承包。出现了分户、联合户、自插班组、个体等各种营林承包形式,彻底改变了以往全民
所有制企业独家经营森林生产的局面。承包后营林劳动生产率、生产质量、职工收入、经济效益
都有了明显提高,并推动了营林生产工艺的改善和机械化水平的发展。8月,管局在呼中林业局
召开现场会议,总结推广他们的经验,各林业局都采取不同的形式,推行了营林承包。

  到1984年底,全管局出现营林承包的专业户组共1050个,参加承包人数近8000人,占营林战
线的70%,承包营林面积已达140万亩以上,占年计划综合面积的70%,给80多个靠近林区的生产
队5567户农民划定两荒67100多亩,还给一些地方工业企业划定了生产用材15000亩。与农村乡、
社联合开发林场面积53000亩。

  1984年末,营林战线在册人数比1978年增长了4.5倍;人年造林30.1亩,比1983年增长11.6
亩;人年中幼龄林抚育252亩,比1983年提高133%;造林成活率达到91.90%,比1983年提高0.8%;
抚育伐生产合格率达到100%,比l983年提高0.4%。

  2、为了适应营林生产的需要,对营林生产体制进行了改革。初步建立起计划、财务上下归
口的半全能机构,便利了营林生产指挥。十年来,新造林面积累计达4940495亩,育苗面积累计
达16439亩,对中幼林进行了大面积抚育,加快了后备森林资源的恢复,基本上做到了更新跟上
采伐。

  (二)木材生产劳动组织的改革

  呼中林业局首先在木材生产战线推行“五定一包”经济责任制,即定产量、定质量、定人员、
定设备、定费用、包成本。为配合这种责任制的推行,创造了采集运一条龙综合作业小工队组织。
从1982年起,十八站林业局在学习推广呼中林业局木材生产劳动组织改革的过程中,创造了一套
比较完整的适应这种劳动组织的工艺技术。管局有关部门通过实际观察、调查研究,肯定了呼中、
十八站林业局先后经过七年试验获得成功的采集运一条龙新工艺的成果,在1984年6月召开的全管
局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宣传并推广了他们的做法和经验。此后,在全管局范围内各局都因
地制宜地推行了这种改革。到1984年末,各林业局参照十八站林业局的做法,绝大多数取消了工
段,共成立501个综合作业组。木材生产采运阶段劳动力和机械设备占用数量大大减少,压缩劳
力2462人;机械388混合台;伐区合格率比计划提高6.7%,比上年同期提高5.6%,油脂燃料消耗
比计划立米降低0.29公斤,比上年同期立米降低0.8公斤;伐区阶段木材生产单位成本1984年实
际为14.30元,比1983年实际降低0.35元,共节约成本支出11O万元;伐区阶段职工年均收入比
上年同期增加250元。

  体革工作会议之后,十八站林业局总结经验,进一步进行改革探索和尝试。把采集运工艺改
革引深到基层生产组织的变革,完善和固定了采集运、清育用综合承包作业组,这成了管局生产
关系改革的突破口,引起了劳动组织的变化,促进了生产管理体制的改革,从而解决了企业管理
体制、劳动组织与生产力不相适应的矛盾。同时,对管局其他战线的改革也起到了推动作用。

  (三)实行外引内联,发展横向经济联合

  经济体制改革,推动了管局外引内联,横向经济联合。1980年到1986年几年间,管理局与国
内8个省、11个市、6所大专院校、7个科研部门中的73个单位建立了横向联系,引进资金达1107.5
万元,经济技术协作项目47项。

  横向联合促进了全局商品经济的发展,优越性日趋明显,突出表现在:使相当一部分长期滞
销的桦木小杆得到充分利用。松岭与外地联合,用桦木加工鞋楦、线轴、地板块、玩具等产品,
销往国内五、六个省市,呼中、新林、十八站林业局生产的木镜框条、卫生筷子远销日本、香港;
加快了黄金资源开发,西林吉、新林、塔河、阿木尔、图强林业局、筑路区工程局等6个企业与
黄金公司联合,仅1985年,6户企业采黄金即达到6000两;实行林农联合,为沿江三县农民脱贫
致富开辟途径。塔河、漠河、呼玛三县与临近的塔河、十八站、西林吉林业局搞林农联合,兴办
了5个联营林场,69个联合经营点,使参加联合的鄂伦春族猎民年人均收入由联合前不足100元上
升到660元;通过搞横向联合,使塔河林业局大修厂摆脱了连年亏损的困境;使林管局自身难以
解决的科研项目也取得了成功的研究成果。

  (四)国有林区单一全民所有制的改革

  改革前,国有林区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形式对林区的建设发展带来不少弊端;对后备森林资源
的培育,多种经营的开展等问题都得不到很好的解决。

  自1980年以来,大兴安岭林区在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指引下,打破了全民所有制一统天下的
格局,实行全民、集体、个体一齐上,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方针,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

  至1987年6月,全区集体企业发展到4405户,比1983年增加558户;个体工商户发展到4405户,
比]983年增加2120户。1986年全区集体经济总产值实现12154万元,占全区工业总产值的19.9%,
个体经济产值达2969万元,与1983年相比提高了2.47倍。全民、集体、个体一齐上的格局已经基
本形成。

  (五)围绕增强企业活力,进行企业内部改革

  1、简政放权,还权于企业。1980到1987年间,省委、省政府、林业部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有
利于企业自主经营、增强企业活力的文件,管局认真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精神,在人、财、
物、产、供、销等方面给企业下放了权力。

  在人事工作上,下放了正副科级的任免、干部工人的调配等权力;在财务管理上,下放了企
业固定资产提足折旧报废和审批权;同类企业之间固定资产变有偿调拨为无偿调拨;林业对口企
业资产折旧基金按规定自行安排使用;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各林业局享受县级审批权;在物资供
应上,缩小了指令性物资供应范围,市场调节性物资全部放开由各林业局根据生产所需自行采购;
销售方面,除国家统一调配的木材外,有60%非统配木材,60多万立米,100余种的林木产品销售
权下放给企业。

  与此同时,企业内部也进行了一些必要的扩权或放权,企业内部关系得到初步调整。

2、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1984年试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以及《企业法》和“三个条例”
的颁布、实施,给管理局企业领导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塔河林业局被作为推行厂长负责制的试
点,到1989年末,林管局所属17户大中型国有企业都普遍实行了厂长负责制,多数企业的厂长(经
理)都有生产指挥权和经营决策权,部分企业有了中层干部任免权,使企业和领导体制开始发生变
化。在政企合一体制下,又不违背《企业法》精神,全区实行厂长负责制的企业普遍做到三不变:
一是党的政治核心作用不变;二是党管干部的传统不变;三是党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不变。自
实行厂长负责制以来,各企业均建立了以局长为中心的、统一的、强有力的生产经营和行政管理
系统,并健全了以厂长为首的,各企业内部严格的经济责任制,决策速度较改革前要快得多。

  3、从林业特点和自然规律出发,调整了产业结构。为了提高森林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
管理局总结开发建设以来的经验教训,修改了经济发展战略规划,确定了“以林为主、多种经营、
综合开发、改革开放、兴边富民”的战略方针。在林业方面确定并抓了营林、多种经营和林产工
业这三大发展战略重点。

  营林方面,为了加快后备森林资源的恢复,在伊勒呼里山以北实行以天然更新为主和天然更
新、人工促进更新、人工更新为辅的方针;在伊勒呼里山以南实行以人工更新为主,天然更新为
辅的方针,仅1987年上半年,就比上年同期增加人工更新面积38700余亩。天然幼壮林抚育,从
“六五”计划以来,每年一直保持在100万~120万亩的抚育面积。

  此外,黄金、煤炭、建材、纸板等生产项目也开始在林区逐步发展起来,从而使产业结构由
单一木材生产向着以林为主、多种经营、全面发展的方向转变。

  (六)不断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

  承包经营是从1979年冬开始的,以定包为中心。十年来,大体经历了四个阶段,上下三个层
次,企业对国家承包为三种形式。

  四个阶段是:

  第一阶段,从1979年冬到1982年,主要在林区推行“五定一包”,即定产量、定质量、定人
员、定设备、定费用、包成本;

  第二阶段,从1982年春到1984年冬,在企业整顿的基础上,实行扩权试点;

  第三阶段,从1985年到1986年,实行利改税;

  第四阶段,从1987年始到1990年末,以改善企业经营机制为重点,整个管局以1户企业对林
业部实行承包,16户地方国营小型企业对国家实行承包。

  三个层次是:

  管理局对林业部承包;各林业企业对管理局承包;各林场对林业局承包。

  三种形式是:

  包死基数,超收分成(8户森工企业);缴利企业的利润包干,超收分成(电业局,林产、物资
等公司);亏损包干,减亏分成(林贸中心、呼玛煤矿)。

  管理局的经营承包责任制最早从森工企业开始,其成效最为显著,其形式和内容也是较为完
善的,它是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基本模式。管理局森工采运企业内部责任第一轮承包始于1988年初,
止于1990年末。

  1988年初,制定了《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承包经营责任制合
同考核办法》及《承包经营责任制实施方案》。总的指导思想是: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
留、欠收自补,扩大森林资源,提高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逐步实现森林资源和林业经济的良
性循环。承包期限为一年,承包内容有5项:森林资源消耗,产量,质量,效益,安全防火。含25
子项:森林资源消耗限额、木材总产量、人工更新造林、天然幼壮林抚育、国家任务木材产量、
锯材产量、纤维板产量、人工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天然幼壮林抚育合格率、伐区合格率、设备
完好率、人工更新造林作业成本、天然幼壮林抚育作业成本、木材产品成本、锯材产品成本、纤
维板产品成本、流动资金周转天数、实现利润、金额上缴利润、林地过火面积、经济火灾损失与
生产事故千人死亡率。

  1989年,在承包内容上做了调整,并增编了考核细则。修改后的承包指标分三类:一是必保
指标,9项:森林资源消耗、营林、林产工业及综合利用、多种经营、经济效益、基本建设和技
术改造、安全防火、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含39子项:木材年度采伐限额、森林资源采伐利用率、
木材生产总产量、上交国家木材任务、更新造林面积、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更新造林三年保存
率、森林抚育面积、森林抚育合格率、锯材产量、锯材合格率、胶合板产量、胶合板一、二等品
率、纤维板产量、纤维板一、二等品率、综合利用产值增长率、多种经营产值增长率、年度多种
经营投资额、实现利润、上缴利润、综合利用产值增长率、多种经营销售利润、木材产品成本、
锯材加工成本、胶合板成本、纤维板成本、更新造林作业成本、森林抚育作业成本、定额流动资
金周转天数、年度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及实物进度、年度技措投资完成额及实物进度、伐
区道路延伸提取额及用于设备更新数量、采用新技术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创造的经济效益、林地过
火面积及损失、经济火灾损失、生产事故干人死亡率、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二是否定指标,4
项:超过年度采伐限额、未完成营林年度工作量及质量、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未完成财政包干上
缴任务。三是考察指标,5项:质量、木材生产综合能耗、效益、企业管理基础工作、383工程施
行指标,含17子项:原木合格率、设备完好率、伐区合格率、伐区阶段能源消耗、运材阶段能源
消耗、贮木阶段能源消耗、人均实现利税、奖金和税率、全员价值劳动生产率、万元营林支出完
成的标准工作量、计量定升级、标准化定升级、全面质量管理定升级、企业升级、劳动定额覆盖
率、罚没款限额、383工程施行情况。

  必保指标采用百分制,否定指标与考察指标采用系数制,以实际检验为基础,分别依据其标
准分(或标准系数)予以计算计奖分值。

  增编的考核细则,对诸考核指标,被考核单位应提供的资料、考核方法(计算公式、范围)、
评分标准等都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

  1990年则基本上延续1989年的方案,只是针对1989年承包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增设了一项必
保指标、三项考察指标。一项必保指标是:非统配材分配比例与森林资源消耗、营林生产、发展
多种经营和企业管理水平挂钩,后来根据林业部林工字(1990)320号《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
非统配材指标分配实行三挂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暂缓执行;三项考察指标有:资金分帐、企
业干部和职工培训、调度工作。

  从承包效果来看,逐年有提高。1、促进了企业经济效益的稳步提高。据管局统计部门与财
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工业产值:1989年比1988年提高7.7%;实物劳效:木材生产l989年达2206
立方米/人年,比1988年的2 012立方米/人年提高9.6%;实现利润1989年达15 723.6 万元,比
1988年的12945.9万元,增长21.5%;人均实现利税1989年达3529元/人年,比1988年的2316元/
人年,增长52.37%。2、促进了企业管理水平的逐步提高。计量获国家二级合格证书的有6 户企
业:呼中、新林、十八站、塔河、松岭、图强;标准化获三级合格的有7 户企业:呼中、新林、
塔河、十八站、松岭、图强、西林吉;企业档案管理已有3户企业(呼中、新林、图强)获国家二
级合格证书,有4户企业(松岭、塔河、阿木尔、西林吉)获省先进合格证书。全面质量管理晋级
面达 62.5%;呼中、新林两个林业局已晋升为国家二级企业。3、巩固了林区社会安定团结的局
面。4、推动了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主要体现在企业领导体制、企业经营机制和企业内部的分
配关系等三个方面。

  (七)推行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与优化组合。

  根据黑龙江省《关于企业间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大
兴安岭的特点,1989年7月,体改委抽调部分人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大兴安
岭地区企业间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优化组合和经济结构调整规划方案》,并组织参预生产要素合理
流动与优化组合方案的实施工作;1990年6 月,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宏观指导,成立了“推进
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与优化组合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区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优化组合、经济结
构调整和解决“两危”方面的工作。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管局局长工汉忠为组长,管局副局
长马福、行署秘书长刘文汉为副组长,各有关局处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同时各县、区、
局也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这项工作在全区已经基本铺开,并向纵深方向发展。

  (八)改革试点与试验

  为进一步深化森工企业的改革,搞活大中型林业企业,进行超前性试验,1989年2月,根据
黑政发(1989)2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特企”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管局所属的十
八站林业局被省政府批准为首批省级“特企”,这是大兴安岭的唯一一家“特企”。1990年3月,
省政府在牡丹江市召开的“特企”工作会议。强调“特企”要继续认真扎实地办下去,使“特企”
真正成为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和多作贡献的排头兵。本着这个精神,管局主要领导带领工作人员,
先后三次到十八站林业局,认真贯彻落实。为加强领导,成立了以行署专员、管局局长王汉忠为
组长的“特企”工作领导小组。

  1990年10月,体改委主动与财务处、计划处、劳资处等各业务主管处室和人民银行、工商
银行、税务局、工商局等经济杠杆综合部门多次协调沟通积极努力,完成了“特企”优惠政策
的制定,主要内容有7项:1、上级主管部门应保证企业计划内生产所需的平价石油、煤碳、电
力、物资的供应。按产量核定给足够的并能优先给予保证经营所需的银行贷款。 2、上级主管
部门应沟通铁路运输部门,确保企业调运任务的完成,保证查班河林场木材外运。 3、企业在
劳动工资总额计划内,在首先使用本企业职工的情况下,有权自行确定用工指标和用工形式,
并报上级劳动部门备案。国家对从事采伐、集材、装车等山场作业的生产工人免征奖金税。4、
为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对企业完成承包合同各项指标后,经上级批准可按销售收入的2%提取技
术开发基金,用于发展多种经营和推行现代化管理手段。 5、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后备基金
可以捆起来使用,用于发展生产等。6、企业有权拒绝摊派。7、十八站林业局施业区内的资源
管理使用权、城镇规划权、治安交通管理权在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法规,尊重地方
政府有关意见的前提下,以企业主管为主。1990年]1月21日,经行署、管局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批准了给予十八站林业局上述试办“特企”的7条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