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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下序

第四章 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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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9 月,大兴安岭林管局成立审计处。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第六章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在林管局长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
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及本单位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经济效益、财务计划和预
算的执行、决算、资产管理中,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进行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法纪,提
高经济效益,加强宏观控制和管理,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并负责指导林管局下属单位
的内部审计工作。

  林管局审计处于1987年开始审计业务工作。1990年末共设有综合科、事业科、企业一科、企
业二科和基建科共5个科室,现有职工17人。

  1987年,对13个林办处级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定期审计,对商业局、嫩江良种场、液化气
站企业财务收支进行就地审计,对基本建设自筹资金进行了专项审计,对呼中林业局、农工商、
防火中心进行了审计调查,对林管局审计对象进行了调查。

  1988年,对十八站林业局、松岭林业局、林工商、北京燕岭饭店、工程公司四处、河南农场
进行财务收支就地审计;对燕岭饭店进行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对16个处级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进行
定期审计;对塔河、十八站林业局、电业局3户企业自筹资金来源进行专项审计。

  1989年,对白桦建材厂、古里林场、河南农场进行财务收支审计;对林办处级17个事业单位
财务收支进行定期审计;对林价、科技费用、安技费用、防火费用、基本建设集体自筹资金进行
专项审计;对停缓建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对地区商业局进行了后续审计。

  1990年,对20个林办处级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进行定期审计;对多种经营局贴息贷款、计划外
工程、大杨树农工商经营和资金情况、发出商品资金占用、“三换材”等进行审计调查;对集体
自筹资金来源、育林基金进行专项审计;对新林局、地区工程公司、物资局、地区电教中心、森
警支队基建投资完成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停缓建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1987年,查出违纪金额1 172.1 万元,其中收缴8.9万元。1988年查出违纪金额3 247 万元。
1989年查出违纪金额644万元,其中收缴3.2万元。1990年查出违纪金额747万元。

  1987年来,协助大检办进行物价、财税大检查,协助公费医疗进行检查,协助地区纪检委进
行执纪检查,协调国家审计署驻哈办事处对林业企业的审计。

  为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制定了《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内部审计实施办法》和《审计档案管理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