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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劳动力管理

第一节 劳动力管理


  
  大兴安岭林业企业的劳动力管理,是1964年随着林业企业有计划大规模开发建设的开展,要
求有组织、有计划地保证各个部门、各个企业所需要的劳动力,从而大兴安岭林业劳动力管理工
作就在这种情况下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

  劳力管理是有关实现劳动力再生产和分配与组织劳动力的各项工作的总称。大兴安岭开发建
设26 年来,劳动力管理已基本形成一个独立的完整体系,包括招收录用、档案管理、技工培训、
平衡调剂、辞退奖惩、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定员定额、保险福利等一系列配套制度,
成为林业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 多年来,劳动力管理随着地区经济管理体制的变动,
经历了接收录用、“临改”、消肿调剂、知青返城、改革用工制度等十分曲折的道路。

   一、用工制度的沿革

  大兴安岭林业用工制度,从开发建设至1990年,大体经历了三个不同阶段的演变过程。

  (一)1964—1970年,以固定工为主的多种用工形式同时并存阶段。

  为了适应大兴安岭开发建设所需用的劳动力,从1965年上半年,劳动部门开始大量接收省内
外的固定职工和临时工。1965—1968年间,重点从省内招收青年工人、安置复员退伍军人、营林
村村员、集体所有制职工以及临时工。1969年接收沪、杭、浙等地上山下乡知识青年。职工队伍
由1964年下半年的326人,增加到1970年底的76758人。多种成分组成的职工队伍,是大兴安岭林
业开发建设初期的主要特点。

  (二)1971—1983年,单一的固定了制度阶段。

  1971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临时工、轮换工制度的通知”,即对1971年11月30
日以前招用的临时工改为固定工。大兴安岭于1972年经过试点全面铺开。1972年底职工总数猛增
到139 456人,比1971年底职工总数增加 36%。其中,固定职工数比1971年底增加 27%,达到112 974
人。

  (三)1984—1990年,用工制度改革。

  1984年,大兴安岭林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
“企业有权根据生产需要和行业特点,在劳动部门指导下公开招工,经过考核,择优录用”的原
则,率先引入适合商品经济发展,有利于企业和职工双向选择劳动合同制的用工制度,开始对单
一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1984年林业部林发计〔84〕243 号文件核定给大兴安岭林管局增人指
标,在招收录用过程中,试行了劳动合同制办法。管局按照林业部核定的增人指标,分解下达给
各企业,企业劳动部门负责办理招收录用手续,最后由企业所在县(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经过
二年来的试行,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遵照国务院国发〔86〕77号文颁发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
合同制暂行规定》、《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和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以及黑龙江省的实施《细则》,于1986年11 月18 日以大劳
〔86〕64号文颁发了《大兴安岭地区关于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使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招收录用、养老金筹集等政策措施日趋完善。对技校毕业生,按劳动部劳培
〔89〕20号文件精神,大兴安岭从1990年始,对应届毕业生统按劳动合同制管理。国务院的四个
《暂行规定》在大兴安岭林业全面推行。截止1990年末,大兴安岭林业已招收录用合同制工人计
21 638名,是固定职工数的27%。为适应新旧体制的转换,用工制度将逐步深化改革。

   二、劳动力的调剂

  (一)1964—l966年,开发建设初期的劳动力调剂。

  大兴安岭林区于l964年8月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开发建设,1965年3月经批准成立管局劳
资处和特区劳动局,局(处)合署办公,开始行使其劳动力管理职能。林业与地方劳动计划单列,
分别下达。其中:(1)、林业劳动计划,1978年底以前控制在省林业总局,1979年后控制在林业
部;(2)、地方劳动计划由省控制。这一阶段的主要生产任务是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和修筑嫩林铁
路,林业尚未进入商品材生产。嫩林铁路的修建由铁道兵承担。当时,林业劳动部门主要工作是
整章建制,并按着1965年制定的《劳动力统一管理办法》,接收林业生产特别是基本建设工人及
少量集体所有制技术工人。来自黑龙江、内蒙古林区的筑路和建筑安装职工先行开赴会战区,同
时为采运生产也调剂部分劳动力。到1966年底已调集职工22 226人。

  (二)1967—1972年,为木材生产调集劳动力。

  1967年大兴安岭林业逐步进入商品材生产,为解决采运生产所需劳动力,先后接收一万名复
转军人,1969年又先后接收了五万名沪、浙、杭知识青年,之后又从其它老林区调剂来二万名职
工。为加强地方事业的建设,此间从省内调来一批地方干部,支援林区。调集来的八万多职工,
具备林业生产经验和技能的仅有二万名,劳动力构成极不平衡。1972 年底职工人数达139456人,
其中固定职工112 974人。“临改”后比“临改”前固定职工增加二万多人。

  (三)1973—1979年,调整劳动力结构,消除“臃肿”阶段。

  为了纠正1967—1972年间劳动力进入会战区失控,导致劳动力增长与开发建设速度比例失调,
造成相当严重的人浮干事、窝工浪费,经省和林业总局批准,1972 年首批调出6 000人;1973年
9月21 日后,又陆续调出工人13 790,分别充实给大庆、省电业系统、铁路、哈、齐等单位。为
解决新区职工队伍技术力量薄弱问题,1973年经地革委批准,与原属内蒙牙克石林管局的“四局
一厂”对调工人1600名。1979年,已转为固定职工的沪、浙、杭知识青年返城回籍。同年,划归
大兴安岭林管局管辖的阿里河、吉文、甘河、克一河林业局以及甘综厂(简称四局一厂)由内蒙古
牙克石林管局收回,职工人数同时划转。经过几次大的调整,职工人数由1972年的139456人下降
到1979年的100 113人。其中固定职工由112 974人下降到796 99 人。通过消肿,扭转了一些企
业的亏损局面,也为解决林区职工子女就业问题创造了良好环境。但频繁的职工调动,也给大兴
安岭林业职工队伍的稳定、劳动力管理和职工专业技术的提高,带来不利影响。

  (四)1980—1990年,走向健康发展的轨道。

  1979年大兴安岭林业劳动计划收归林业部后,劳动力管理逐步走向有计划按比例、先培训后
就业、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的健康发展的轨道。1990年末,大兴安岭林业职工队伍已发展到114 550
人。其中固定职工81 306人,合同制职工21 638人,临时工726人,计划外用工10 88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