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学会组织
第十一编 机构人员
第一章 行政区划与体制沿革
第一节 学会组织
大兴安岭古称大鲜卑山,系内蒙古高原和松辽平原的分水岭。据出土文物考证,早在旧石器
晚期,距今二万年以前,这里就有了远古人类的活动。传说虞舜、夏禹时代,住在大兴安岭的先
民即已臣服中原。史籍记载,此地周属肃慎部,汉属室韦都督府,辽属东京道,金属上京蒲峪路,
元属辽阳行省,明属奴儿干都指挥使司,清属黑龙江将军辖内。17世纪40年代,鄂伦春、达斡尔、
鄂温克等少数民族南迁到黑龙江右岸的广袤山林游猎散居。民国年间,这里设呼玛、鸥浦、漠河
县和巴彦旗,伪满时期分属黑河省和兴安东省。本世纪上叶,大兴安岭林区先后遭俄、日帝国主
义掠夺采伐。
解放后,党和政府重视林业建设和繁荣边疆经济,继1952年和1958年西坡林区开发之后,1955
和1958年,黑龙江省也在东北坡林区进行了经营和开发。当时没有铁路先行,林区没有政权,物
资供应没有保证,两次被迫下马,这就是后来所说的“两上两下”。
1964年2月l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林业部、铁道兵《关于开发大兴安岭林区的报告》,
决定正式开发大兴安岭林区。会战区在大兴安岭北坡和小兴安岭西北端,包括呼玛县全部和鄂伦
春自治旗、嫩江县、爱珲县各一部,总面积10.13万平方公里,森林蓄积 7.64亿立方米,约占大
兴安岭林区资源的一半,全国的十分之一。林业部将会战区规划为大杨树、松岭、呼中、新林、
塔河、阿木尔、古莲、十八站、库伦斯、南瓮河、霍龙门等11个林业公司。同年 8月10日,中共
中央、国务院批转林业部党组《关于成立大兴安岭特区政府问题的报告》,设立大兴安岭特区人
民委员会,相当于省属市级政府,由会战指挥部和所在省(区)人委双重领导,地方行政工作受黑
龙江省领导,指挥部党委即是特区党委,由林业部直接领导;各林业公司设区政府,林场设乡政
府,实行政企合一,一套人马,挂两个牌子;成立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与特区人委实行政企合
一。1966年4月20日,国务院以国内字115号文批准大兴安岭特区行政区划界线,“在原属地权不
变的原则下”,将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东北部和黑龙江省呼玛县西南部的“行政区域划归
大兴安岭特区管辖”。
十年动乱,大兴安岭会战体制解体。1967年12月 7日,经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成立大
兴安岭特区革命委员会。1970年4月1日,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批示,将大兴安岭特区改为地
区,将原属黑河地区的呼玛县和原属呼伦贝尔盟的鄂伦春自治旗、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划入
大兴安岭地区。这时,全区总面积13万平方公里,有林地 728万公顷,1976年森林一类清查总蓄
积68 640万立方米,总人口82万,其中林区46万,原会战区21万。1974年11月16日,国务院批转
财政部、农林部关于建立伊春、大兴安岭地区财政体制的报告,即国发111号文件,要求自1975
年1月1日起实行财政、财务分开。“有关两个地区的地方基建投资、物资分配、事业计划等,由
省有关部门相应归口,纳入计划、防止脱节”。这一文件,后来没有正式实行,导致了加格达奇
区计划渠道的悬空。
1979年5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恢复内蒙古自治区原行政区划的通知》即中发42
号文件规定,将鄂伦春自治旗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从当年7月1日起划归内蒙古自治区;
“鄂伦春自治旗的加格达奇、松岭两区,仍归黑龙江省领导,原属地权不变,税收归内蒙古自治
区”;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改为林业部直属企业。自1980年1月l日起,大兴安岭地直的计划渠
道开始悬空。1980年1月29日,原国务院办公室室字4号文《关于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松岭两
区归属问题的通知》,重申了政权和地权关系。1985年3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再次关于加格达
奇、松岭两地区归属问题作指示:“目前宜维持现状,暂不变动,以免引起新的问题”。
1980年9月4日,黑发40号文《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兴安岭地区革委会改为行政公署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革命委员会改为大兴安岭行政公署,作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改制后,地委
作为省委的代表机关。”当年11月6日,财政部财企字第578号文《关于大兴安岭地区财政经费问
题的复函》,同意地方财政和林业企业财务分开,建立地区一级财政。1981年5月14日,国务院
以国函字49号文批准设立塔河和漠河县。1986年1月29日,省政府办公厅11号函告,“大兴安岭
地区的加格达奇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县级区建制”。
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于1979年11月正式单独设置,直属林业部领导。1982年3月6日,根据省
委常委与大兴安岭主要负责人1月16日谈话精神,行署和林管局实行相应的合署办公。1985年8月
16日,行署和林管局开始划分职责,分别办公。
1987年大兴安岭“5·6”特大森林火灾后,国务院于6月6日作出了《关于大兴安岭特大森林
火灾的处理决定》。同年 8月19日,国务院又作出了《关于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林区企业管理体制
问题的决定》:加、松两地行政区划、林管局经营范围、各方面经济利益不变,实行政企分开,
成立林业公司,划清各自责权范围,核定地方行政开支基数。据此,省委确定了行署和林管局两
个领导班子。1988年1月5日和 6日,国务院就落实大兴安岭林区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和处理过火林
木问题先后召开会议,分别发了国阅4号、6号文件,确定林区搞“小政府、大企业”,黑龙江省
全面代管林业公司。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和林管局分开后,弊多利少出现了一系列难以解决的实际困难和问题,1988
年6月9日,田纪云副总理批示,要实事求是地解决。据此,同年8月30日,林业部商黑龙江的同
志进行了研究。根据会后田纪云同志的指示,省委于11月12日确定大兴安岭行署和林管局合署办
公,并于12月31日调整了大兴安岭党政企领导班子,遂于1989年1月26日正式合署。1991 年,国
务院确定大兴安岭林区为全国首批55家企业集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