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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



  1951年8月1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发出通知,公布本省市、县等级。其中,绥化、海伦、
肇东为乙等县;肇州、望奎、青冈、庆安、兰西、明水、郭尔罗斯后旗、安达为丙等县;绥棱
为丁等县。

  1954年8月,原黑龙江省与松江省合并,成立新的黑龙江省,省会设在哈尔滨,下辖4个市,
3个专区,67个县(市、旗)。庆安、绥棱、海伦、绥化、望奎、青冈、明水、兰西、安达、肇
东、肇州等11个县和郭尔罗斯后旗归省直辖。

  1956年3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黑龙江省增设绥化、牡丹江2个专员公署,绥化专员公署
驻绥化镇。绥化、兰西、巴彦、木兰、海伦、望奎、北安、德都、铁力、庆安、绥棱、通河、
呼兰等13个县归其管辖。青冈、安达、明水由省直辖改划归嫩江专员公署管辖。肇东、肇州和
郭尔罗斯后旗仍归省直辖。4月11日,国务院批准将郭尔罗斯后旗改为肇源县。

  1958年8月16日,国务院批准撤销绥化专区,设置松花江专区。松花江专员公署驻哈尔滨
市。27日经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将原由省直辖的伊春、肇州、五常、双城、肇源等5个
市县,原绥化专区的绥化、庆安、巴彦、木兰、通河、望奎、兰西、绥棱、海伦等9个县一并
划归松花江专区管辖。

  1960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准黑龙江省撤销嫩江专署,将其所辖14个县中的明水、青冈2县划
归松花江专署领导。将哈尔滨市所辖的肇东县划归松花江专署领导。

  1960年5月26日国务院批准,黑龙江省撤销安达县,设立安达市,由松花江专署领导。1964
年6月23日,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撤销安达市,设立安达特区,实行以石油部领导为主,
黑龙江省领导为辅的双重领导制度,1965年3月27日国务院批准,又恢复安达县,同时将安达
特区人民委员会迁驻萨尔图。

  1965年6月14日国务院批准黑龙江省设立松花江专署。原松花江专区更名为绥化专署,驻
绥化镇。

  1967年3月26日,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全体会议批准,成立绥化地区革命委员会。从2月到
8月地区所辖12个县先后建立了县革命委员会。

  1979年12月21至26日召开的黑龙江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根据第五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在今年
设立人大常委会和将革委会改为人民政府的决议》,决定将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改为黑龙江省
人民政府。绥化地区和其所辖各县从1979年2月到1980年9月相继撤销了革命委员会,恢复了绥
化专员公署,称绥化地区行政公署,并建立了各县人民政府。(见表2—1)

  绥化地区各县革命委员会设立、撤销和县人民政府设立时间表
  表2—1




  1982年12月18日,国务院批准撤销绥化县,设立绥化市(县级);1984年11月17日,国务院
批准撤销安达县,设立安达市(县级);1986年9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肇东撤县建市(县级);1989
年12月23日国务院批准撤销海伦县,设立海伦市(县级)。撤县建市后仍归绥化地区行政公署管
辖。(见表2—2)

  绥化地区建置及其所属市县沿革表表
  表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