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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城乡构成

第五节 城乡构成



  第四次人口普查结果表明,1990年全区共有城镇人口247.78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41.78%,
比1982年城镇人口95.94万人增长159.65%;农村人口为345.16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58.22%,
比1982年农村人口495.52万人,减少29.9%。

  城镇人口增长过快、农村人口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行政区划改变造成的。1982年以后。全区
净增新建市4个、镇66个。按统计口径,在新建市镇的农村人口都统计在城镇人口之内。如果
剔出县级市镇所辖农村人口,全区城镇人口只有134.76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22.73%,而实际
农村人口占全区总人口的77.27%。4个市城镇人口占72.66%,8个县农村人口占8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