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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婚姻

第五章 婚姻家庭

第一节 婚姻




  第四次人口普查结果,全区15岁及以上的婚姻人口总数为4207014人,占总人口的70.95%,
其中男性为2147018人,女性为2059996人,性比例为104.22%。

  总的看,全区人口的婚姻情况是比较稳定的。从性别差异上看,未婚和离婚比重女性低于
男性,有配偶和丧偶比重,男性低于女性。从市镇县差异上看,未婚比重,市高于县镇;有配
偶和丧偶的比重,镇高于市县;离婚比重,市高于县镇;市离婚未婚的女性高于男性,县镇则
男性高于女性。此外,丧偶比重的男女差异,市镇女性比男性高1倍,而县则男性比女性高近1
倍。详见附表。

  各年龄人口的婚姻构成情况。未婚比重随年龄增高而迅速下降,15—19岁组未婚人口占
95.81%。到40—44岁组就已下降到0.98%,45岁以上各组基本上在1.10%上下波动。而丧偶比重
则随年龄的增高而逐步上升。20—24岁组丧偶的仅占0.06%,60—64岁组已达24.54%。而80岁
以上高达79.09%。丧偶中各年龄组均女性高于男性。25—49岁各组有配偶比重均在90%以上。
25—39岁各年龄组离婚比重在0.6%以上,其中30—34岁最高,达0.71%。据有关部门统计,1989
年全区结婚人数为93924人,其中初婚为90376人,初婚率为96.22%;而1990年结婚人数为
83063人,其中初婚为79464人,初婚率为95.64%;1989年离婚7301人,1990年离婚8189人。
详见附表:

  1990年全区各年龄人口的婚姻构成表
  表3—13           单位:%



  全区人口婚姻状况的基本特征:

  一:不婚率低。全区50一54岁人口的不婚率为1.03%,其中男性为1.9%,女性为0.08%。

  二:离婚和丧偶比重小,婚姻关系稳定。总人口的离婚和丧偶比重之和仅占5.4%,其中离
婚比重不到0.5%。婚姻关系的变动受离婚的影响很小,因此有配偶人口比重一般比较稳定,除
25—49岁各组均在90%以上外,50—54岁达89.89%,而50岁以上各组年龄人口的丧偶者占丧偶
人口的61.39%。

  三:平均初婚年龄提前。1990年全区平均初婚年龄为22.02岁,其中男性为22.62岁,女
性为21.43岁,比1982年平均初婚年龄22.26岁提前0.24岁。其中男性年龄提前0.49岁,均超过
法定结婚年龄。20—24岁有配偶的占60.50%,城镇晚婚比重占大多数。但全区尚有29533人在
法定年龄前结婚,早婚占同龄人口的4.16%.其中男性早婚比重为3.35%,女性为4.99%,主要是
在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