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政策措施
第二节 政策措施
一、宣传教育
绥化地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是从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
的指示》发布以后开始的。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发表的《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
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和中共十二大提出的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的指示要求,
中共绥化地委两次召开有县委书记、县长参加的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和电话会议,传达学习中央
和省委有关文件,提出学习宣传、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1983年元旦至春节 期间,全区开展了
以宣传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为主要内容的声势浩大的宣传月活动,利用多种形式和方法向广大群
众宣传计划生育重要意义和计划生育政策。1986年以来,全区层层开展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
知识教育,即人口国情政策教育、马克思主义人口理论教育、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教育、婚育科
学知识教育、人口形势任务教育。1987年6月20日,省在绥棱县召开了计划生育宣传工作经验
交流会,参观了绥棱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的现场。为了普及人口理论及计划生育知
识,行署计生委编印了21000册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手册,发至村屯。1988年5月由地委
宣传部、团地委、地区妇联、地区工会、行署计生委共同举办了全区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竞赛和
计划生育“四有”演讲“双龙杯”大奖赛。是年11月,行署在庆安县召开全区计划生育宣传教
育工作经验交流会,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受教育面达82%。1990年6月,省计生委、省保
险公司、省电视台、省农村报社联合举办全省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竞赛,绥化地区荣获第
一名。肇东市杨永生、绥棱县张朋芝代表全省参加全国大奖赛,分别获一、二等奖。
二、主要措施
1、技术服务。1979年以来,全区12个县相继成立了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1986年以来,
全区农村普遍建立了统计、宣传、药具、技术服务“四为一体”的乡服务站,村设立了服务室,
屯建立了服务户。1988年深入开展了达标升级评比活动,促进了乡村站室建设,大大提高了管
理水平。1970年至1976年,全区采取举办培训班、建立技术小分队、委托办班等办法,共培训
计划生育技术人员3945人。经过学习、考核,颁发了节 育手术合格证书。采取以上措施,不
仅有效地提高了技术服务质量,也使技术服务工作满足了广大育龄人群的需要,基本做到妇检、
药具不出村,人工流产、结扎不出乡,引产不出县。
2、开展创无计划外生育村活动。全区从1987年至1989年开展了创无计划外生育村活动,
对农村计划生育工作起到了一定推动作用。
3、实行目标责任制。从1987年以来,全区实行了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双轨责任制。每年年
初,行署与各市县政府签订计划生育率、多胎率、出生统计误差率、人均经费等4项指标;行
署计生委和各市县计生委签订了计划生育率、多胎率、出生统计误差率、环扎率、政策兑现率、
宣传接受率、人均经费、站室建设达标率、早婚率等9项指标。每年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随时
抽样,入户调查,综合评分,兑现奖惩。由于层层签订责任状,调动了各级领导的积极性,切
实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两种生产”一起抓。
4、一票否决。全区从1989年开始行使计划生育“一票否决权”,地委、行署下发了通知。
对突破当年人口控制指标,造成人口失控的单位当年不能评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有关领导不
能晋级、提拔、评模。行署计生委对各市县“一票否决权”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1989年计划
生育不达标,有29个乡镇、18个系统在先进候选名单中被否决,有4名乡领导干部被取消评选
先进个人资格。1990年在评选文明单位中,因计划生育不达标,全区有194个单位被否掉。
5、依法管理。在贯彻《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过程中,把计划生育工作逐步纳入依
法管理的轨道,把控制早婚纳入目标管理之中。各市县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实行民政、公安、
计生部门联合办公,控制早婚。1990年全区平均早婚率为19.21%,比1989年下降16.92%。为严
格控制照顾生育指标,完善了’审批制度,对符合《条例》规定需照顾生二胎的夫妇,普遍实
行了程序化审批。由行署计生委统一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公布于众,在规定期
限内无举报,才能发给准生证。签订生育合同,用法律手段控制生育间隔。各市县普遍与已婚
育龄夫妇签订生育合同,并实行合同公证。对违约者进行经济处罚,对超生的党员、干部给予
党纪、政纪处分。
6、孕前型管理。全区从1988年以来强化基础建设,逐步完善了市县、乡、村、屯计划生
育工作管理体系和宣传、技术、药具、信息等服务功能。把育龄人群分成重点户、关心户、放
心户,实行分类指导,使计划生育逐步向孕前型管理迈进。1983年全区出生、人工流产1:0.96,
至1988年则降到1:0.49,1990年下降到1:0.39。
7、综合治理。全区各级宣传部门、文化部门、工会、妇联、共青团和卫生部门在宣传教
育上紧密配合;工商、公安、司法部门认真抓好工商个体户的计划生育管理;财政部门及时安
排经费;组织、人事部门配齐配强计生干部队伍;监察、审计部门定期对计划生育经费、超生
罚款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干部进行认真查处;
司法部门依照《宪法》和《条例》对谩骂、欧打计生工作人员和严重违反政策人员依法处理,
使全区计划生育工作达到了齐抓共管,综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