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封建土地制度
第一章 生产关系变革
第一节 封建土地制度
解放前,绥化地区境内的土地为封建所有制,多高度集中在军阀、官僚、地主手中。解放
初统计,占农户5%左右的地主、富农却占有全区土地的75%;占农户22%左右的中农占有土地
20%;而占农户73%的贫雇农占有土地不足5%。拥有数百公顷乃至上千公顷土地的大地主各县
都有,拥有百公顷左右的地主大部分村屯都有。并且土地所有者多数兼营商业和高利贷,采取
各种方式残酷剥削农民。
一、出租土地
地主把土地租给无地农民,收取地租。地租的形式分死租(定租)和活租两种。
死租又分钱租和粮租。不论钱租或粮租,均按土地肥瘠之差、春秋粮价之别,确定地租的
多少,以垧按钱、粮计算租价。钱租按秋季粮价折算,粮租是春立契约秋兑现,一般每垧地交
租2石左右,约占总产量的30~50%。无论年景丰欠,有无天灾病祸,必须如数交租。而且地主
常用大斗大秤收租,农民劳动一年,所剩无几。
活租主要是根据籽种、牛犋、草料等由谁出而决定地主和佃户对粮草所得的分配比例。由
东家(地主)出时,则春借秋还,不要利息,生产所得对半分;由佃户出时,则生产所得按“东
四佃六”的比例分配。但不论按哪种比例分配,土地所有的捐税与劳役,官费的摊派和“出荷
粮”等均由佃户负担。
二、雇工
雇工是地主、富农剥削农民的直接手段。雇工种类很多,有长工(长活)、童工(半拉子)、
短工、日工等,付酬方法一般有劳金、劳金带地、劳金带粮3种。最强劳力(打头的)一般劳金
是由东家代种2垧地(劳力、捐税、摊派都由雇工自己负责),并给现款100~200元(江洋)左右。
而一般长工则只带地1~2垧。2垧地约可产粮8石,除交各项捐税摊派外,所剩不足三口之家糊
口。童工工资更低,基本是白吃饭白干活;短工(月工),一般为6个月,或种地时上工,或产
地时上工,工资略高于长工的平均工资;日工,多为贫苦农民临时做工,俗称“卖晴天”。
三、高利贷
高利贷的形式有两种:一是贷钱,二是贷粮。
贷钱:一般月息为8~10分。同时还有所谓“上打利”(也叫现扣利),就是在借钱时先扣
下第一个月的利息。还有“出门利”,即借钱出门后不论半天、一日、或还钱时在月份上超过
一日、半天,皆按整月付息。伪满时又提出了“利滚利”(驴打滚),即到期不付息,将利折本。
贷粮:一般是春借1斗,秋还斗半,当年不还,还有加二、加三之说。如无粮而折钱还债
时,粮价是春贵秋贱,即将粮按春时折价,按价还本付息。因此,就不是借1斗还斗半,而是
还2斗甚至3斗。更有甚者以小斗借出,用大斗收回。所以在全区境内到处流传着“农民头上三
把刀,地租、扛活、借贷高”的民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