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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互助合作

第三节 互助合作



  一、互助组

  土地改革后,农民虽然分得了土地,但很多农户由于劳力、耕畜、农具不足,进行农业生
产仍有许多困难。在党的“组织起来,发展生产”的号召下,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人民
政府积极引导农民组织了互助组,开始走上互助合作道路。互助组在经营形式上,入组的农民
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变,采取土地分散经营,实行插犋换工。有临时组、三大季组和常年组三种
形式。

  1947年冬,肇源县七区四合村(现肇源县新站镇四合村)组建了绥化地区境内第一个互助组
——王振堂互助组。1948年春,各县普遍开始组建互助组,到1952年。全区共建互助组56856
个,其中常年互助组42937个。

  肇源县新站镇四合村互助组长王振堂曾多次被评为省和国家劳动模范。1950年,王振堂出
席了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受到毛主席和国家领导人的接见,荣获了毛主席亲笔题字的“生产
战线上的模范”特等奖状和全国特等劳动模范的光荣称号。

  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互助组虽然解决了私有制小农经济在农业生产中遇到的一些困难,但土地仍然没能得到充
分利用,搞不了大型水利工程,不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束缚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在党的“组
织起来,互助合作,共同致富”的号召下,各县又先后在互助组的基础上,成立了初级农业生
产合作社(以下简称初级社)。

  初级社属于半社会主义性质,它是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
耕畜及大型农具交社统一使用,收益按劳力、土地、耕畜比例分配。

  1951年11月,绥化县四方台区民吉村(现绥化市民吉乡七一村)在王喜明、张文年常年互助
组的基础上,试办了绥化地区境内第一个初级社——王喜明初级社。各县也相继开始试办初级
社。到1952年,全区共试办初级社38个。

  1953年2月,中共中央正式公布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按照中央和省委的
统一部署,绥化地区境内各县普遍开始试办初级社。到1953年末,仅明水、海伦、青冈、望奎、
兰西等5县就办起了初级社165个,入社农户8304户,占5县总农户的4.7%。由于各县严格掌握
办社的基础与条件,防止和克服了盲目发展、贪多冒进的毛病,因此绝大多数社都获得了较好
的收成,初步显示了合作社在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上的优越性。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发表了《关于农业合作社的决议》。1954年初,省委又提出了具体
要求。从此绥化地区境内各县的初级社进入普遍发展阶段,并迅速掀起了高潮。到1955年末,
据明水、海伦、青冈、肇源、肇东、望奎、肇州等7县统计,共建初级社5713个,入社农户
200514户,占7县总农户的73.5%。办得比较好,在全区影响较大的有绥化县四方台区民吉村
王喜明初级社、海伦县十四区(现海伦市永和乡)孟庆余初级社、肇东县十三区大榆树村(今肇
东市尚家乡红光村)董殿福初级社和肇源县七区四合村王振堂初级社。这些社均受到省委的表
扬。王喜明、孟庆余、董殿福、王振堂等人均受到了中共中央的表彰奖励,被评为全国特等劳
动模范。

  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4年,青冈县在劳动乡李文成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上,试办了绥化地区境内第一
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以下简称高级社)。

  1955年,各县先后开始试办高级社。毛主席《关于合作化问题的报告》及其后关于农村社
会主义改造和建设的17条指示传达到各县后,广大群众的办社积极性骤然高涨,于1956年1月,
全区的农业合作化运动进入向高级社过渡的高潮。有的初级社不经申请批准就自行“过渡”。
不仅老社急于过渡,新社也要求“一步登天”,单干户也要求“走直路”。在这种形势下,全
区各县仅用一个多月的时间,就办起了高级社1867个,入社户数占总农户的99%。由于高级社
是一哄而起,仓促办起来的,使一些社员入社不是出于自愿,一部分高级社并不具备条件,因
而,优越性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根据这种情况,各县按着省委的要求,及时、分期分批地进
行了整顿。

  高级社是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归集体所有,取消了土地分红。耕畜及大型农具作价
入社作为股金,多退少补。高级社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管理,评工记分,按劳分配。因此,高
级社扩大了生产能力,使土地得到了合理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