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人民公社
第四节 人民公社
1958年8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和省委的要求,地委
召开了所属县委书记会议,对建立人民公社问题进行了具体部署。会后,各县很快掀起了建立
人民公社的高潮。到9月2日,全区已建立人民公社59个。其中进度最快的肇源县,于9月1日一
天建成人民公社15个,实现了全县人民公社化。到9月13日,全区(指当时松花江地区所辖各市、
县)共建成“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226个,全区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当
时的人民公社规模较大,基本是一乡一社,每社3000户左右。实行公社统一管理,统一调动
劳动力,公社、管理区(相当于生产大队)两级核算,公社统负盈亏、统一分配的经营管理体制。
随着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开展,“一平二调”的共产风在全区大刮起来。人民公社把高级社
所有财产一律归公社所有,在各管理区之间搞无偿支援和“抽肥补瘦”,任意调拨集体的劳力、
耕畜、土地、资金和物资。在分配上搞平均主义,穷富拉平。与此同时,在农业生产中的高指
标、浮夸风、瞎指挥风也盛行起来。鼓吹“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深翻三尺、黄土变
金”,严重地破坏了土壤耕层,造成劳民伤财。
在“一个县可以单独进入共产主义”“左”的思潮影响下,肇源、青冈、望奎等县曾一度
实行了一县一社。全县统一核算,集体劳动,集体吃饭,大办“共产主义大食堂”、幼儿园,
大搞“生活集体化、作风军事化、劳动战斗化”,严重违背了等价交换、按劳分配的原则,引
起群众的不满,造成广大农民思想混乱和恐慌,极大地挫伤了群众的生产积极性。
1958年9月16日,肇源县将全县15个人民公社合并为1个人民公社,实行全县统一核算,统
一分配,统一调动人力、物力、财力。同年10月1日,全县城乡悬灯结彩,锣鼓喧天,鞭炮齐
鸣,宣布进入“共产主义”。对城乡26万人实行实物供应加津贴的供给制和统一在公共食堂吃
饭的就餐制。在居住上,城镇以机关、学校、企业为中心,设29个居民点,有80%的居民搬了
家,因突然变迁,很多外出归来者找不到家。在农村划分了八大管理区,采取大规模的“北户
南迁”,“东畜西调”等措施,动员群众迅速迁往指定地点。有的朝迁暮归,给群众生产生活
带来许多困难。在组织上,实行军事化,作业区(相当于公社规模)干部都佩有军衔标志。有的
作业区党委书记佩戴大尉军衔站在拖拉机上举行阅兵式,使人啼笑皆非。在农业生产上,大搞
高指标、放卫星、瞎指挥。11月17日召开县委扩大会议决定:“1959年农业生产跃进指标是确
保亩产4万斤,争取5万斤”,并决定全部耕地深翻一尺半以上;在人力物力上实行一平二调,
物资归大堆,穷富拉平;在劳动报酬的分配上,不分劳动多少、好坏,一律“吃官饭、穿公衣、
干官活、领公钱”。三站作业区的饭店认为来往旅客都是一家人,曾一度实行免费就餐。多数
人认为实行供给制后,家具没用了,出现了砸锅卖铁、拆柜烧火、宰杀畜禽的混乱局面。1959
年3月23日,肇源县委召开了全县五级干部会议,贯彻落实了中共中央第二次郑州会议(中央政
治局扩大会议)精神,认真纠正了这种“共产风”的错误做法。
1959年初,根据省委指示,全区开始整顿人民公社和农业生产,在所有制、分配制度、经
营方式等方面纠正了一些“左”的做法。1959年4月30日,中共松花江地委发出《执行中央关
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和省委三级干部会议决议的具体办法(草案)》,提出在
管理体制上实行公社、管理区(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管理。以管理区为基础核算单位,贯彻
“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制止和纠正了“共产风”等“左”倾错误。但
是,1959年8月以后,随着“反右倾”斗争的开展,农业生产中的“左”倾错误又继续蔓延开
来。
1960年11月,全区各县认真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
示信》(即《十二条》)和省委“十四条”农村政策补充规定,普遍开展了农村整风整社运动。
坚持以生产队(即管理区或生产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实行生产队的基本所有制,坚持生
产小队的小部分所有制。集中力量解决对农业生产破坏极大的“五风”(即共产风、浮夸风、
命令风、瞎指挥风、特殊化风),坚决纠正一平二调的“共产风”,认真清理,坚决退赔。到
1961年12月统计,全区已算清平调总价值13146.7万元,退赔7198.7万元,占平调总额的55%。
不久,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的精神,全区自1961
年10月开始,先后在各县88个公社166个生产大队进行了下放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的试
点。到12月末试点结束,其中143个生产大队将核算单位下放到生产小队。1962年2月,《中共
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下发后,中共松花江地委发出了《关于
贯彻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的紧急通知》,全区普遍开展了改变
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工作,2月末基本结束。全区(指当时松花江地区所属各市、县)2283
个生产大队中,四权(部分生产资料所有权、经营管理权、核算权、分配权)统一下放到生产队
的有2186个,占95.7%;大队保留耕畜所有权的57个,占2.5%;仍然坚持大队统一核算、统一
分配的有40个,占1.8%。至此,全区农村人民公社形成了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
以生产队为基础的经营管理体制。生产队直接组织生产,是基本核算单位,实行自负盈亏。允
许社员经营自留地、小开荒、饲养猪禽等家庭副业。在分配上实行评工记分,各尽所能,按劳
分配。
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体制,它把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与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合为一体。
它既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权在农村的基层单位,又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在农村中的基层组织。公
社委员会、大队委员会和生产小队委员会不仅具有经济职能,还具有政权职能。人民公社历经
20余年,经营规模和分配形式虽然有所改进,但始终没能从根本上摆脱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
式过于单一和劳动上的“大帮哄”,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的“左”的弊端。
1984年4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精神,全
区各市县全部撤销了人民公社,建立了乡(镇)党委和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