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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耕地

第二章 种植业

第一节 耕地



  一、开发利用

  绥化地区现有土地总面积6109万亩,其中耕地面积2490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40.75%。
人均占有土地10.37亩,人均占有耕地4.23亩。全区土壤土质优良,肥力较高,适于各种农作
物生长。

  元朝元贞元年(1295年),朝廷建肇州屯田万户府,不鲁古赤(意为捕貂人)及打鱼水达达女
真等户,在今肇州附近地区渔猎垦耕,此为境内土地开垦之始。

  清王朝建立后,视东三省为“祖宗肇迹兴亡之所”、“龙兴之地”,于清康熙七年(1668
年)实行了一系列封禁政策,将东三省大片山林、土地当作皇室围场、牧场,严禁开发耕种,
只准狩猎朝贡,严禁汉人出关,流入此地。今海伦市一带,当时就曾被指为皇室围场。随着清
王朝的日益衰败及在人民反禁斗争的逼迫下,清政府从咸丰年间起,对封禁地区逐步放垦。绥
化地区境内的土地,绝大部分是在光绪年间解除封禁后开垦的。大体可分屯垦、部分开发和全
体开放3个时期。

  屯垦时期。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十二月,清政府为防止罗刹(沙皇俄国)侵略,在瑷珲建
城屯垦戍守,并在沿途设驿站,以加强通讯,方便运兵。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在郭尔罗斯
后旗建茂兴站(今肇源县茂兴镇),设领催及站丁,驿站垦地8.75垧。领催支薪饷,站丁耕垦自
给。康熙二十四年(1685)驿站又垦地42.92垧。此后,由于驿站人口的自然增长,茂兴站遂成
大村。清雍正五年(1727年),在茂兴站至古鲁站之间,又增设了乌兰诺尔站(又称新站,即今
肇源县新站镇)。乾隆元年(1736),增设自茂兴至呼兰6台(头台、二站、三站、四站、五站、
呼兰)。每台设领催1人,站丁10人,有牛马共10头(匹)。由于驿站的增多,加之松花江左支路
的开通,使大批移民流入,以驿站为中心的土地开垦逐渐扩大。

  乾隆二年(1737年)设呼兰官庄(官屯)。咸丰元年(1851年),清朝廷由省城卜奎(今齐齐哈
尔市)陆续拨来移民,沿通肯河一带(包括今海伦市、望奎县、青冈县、明水县)立屯开荒,耕
种土地。当年,仅青冈县就拨来移民230户。据《明水县志》记载:“咸丰元年(1851年)……
经清朝廷批准,将该城(齐齐哈尔城)八旗水师营旗兵85名,编为八屯旗营,由协领富隆额等4
名官员统带,到喜普土尔屯东巴拜一带开垦试作,作为原‘公田’之‘津贴’。第二年,又增
派该城官庄壮丁115名,编为11个官屯,前往开垦耕种。旗屯居左,官屯居右。以免互相侵扰。
这些旗兵和屯丁所开垦耕种的土地,正在明水东北部,这片土地在历史上称之为‘津贴地’(亦
称兵阙地)”。可见,在清道光和咸丰年间,绥化地区境内已逐渐增设了“旗屯”、“官屯”,
从此垦荒土地得到了进一步开发。

  部分开放时期。清咸丰十年(1860年),黑龙江将军特普钦奏请清朝廷,仿照《吉林夹信沟
章 程》,于呼兰河流域出放民荒。咸丰十一年(1861年),民人杨继明、刘兆麟等又交押预保,
清朝廷同意一次放荒200万垧。此为黑龙江省出放民荒之始。自咸丰十一年(1861年)至同治二
年(1863年),呼兰厅所属巴彦苏苏、大木兰、小木兰、达阿力罕、拉三太、甘沐林子、大荒沟
北、格木克、濠河(今泥河)北津河等9段荒逐步开放。今绥化地区的庆安和绥化、绥棱等地分
别位于格木克和濠河北津河2段内。同治元年(1862年),濠河北荒段出放毛荒41885.48垧,格
木克荒段出放毛荒7734垧。同治二年(1863年),濠河北津河荒段出放毛荒3830垧,格木克荒
段出放毛荒1777垧。到光绪初期,移住今青冈县、兰西县、绥化市一带汉民逐渐增多,清朝
廷开始了部分放荒时期。

  光绪二年(1876年),经京旗负责荒务副都统付栋阿和巴彦苏苏旗营委协领盖哈苏批准,在
濠河以北,呼兰河以南(即今绥化市永安、红旗、西长发、太平川等乡镇境内)营建20旗屯,
分正红、正黄、正白、镶黄4个旗,每旗设旗屯5处。每屯15户,计300户。每户拨地70垧,计
21000垧。其中,每户以35垧限7年垦齐,交京旗拨丁营业。以35垧归代垦之户营业,限5年后
以20垧升科,每垧先交官租660文,其余15垧即作为该代垦户己产。

  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经查办大臣延茂奏请,清朝廷始准出放通肯荒段。光绪二十二年
(1896年),设通肯招垦局,派员勘拨。经勘丈,通肯荒段共有毛荒99万垧,包括今海伦市、望
奎县全部。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出放克音荒段(包括今绥化市北部及绥棱县西南部)。光绪
二十四年(1898年),出放柞树冈荒段(包括今青冈县及明水县一部分)。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
出放郭尔罗斯后旗(今肇源县)蒙荒。此外,自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至光绪三十年(1904年)间,
还分别出放了巴拜荒段(其中包括今明水县北部)、大砬子段毛荒(今庆安县境内)等。据民国
《黑龙江志稿》记载:自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至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通肯、克音荒段共
“放出荒地140井,核224000垧。……二十五年(光绪),又放出通肯、克音、柞树冈等段荒地
231584垧……。二十六七两年,因俄乱未放。二十八年出放通肯段毛荒38252垧5亩8分,克
音段5748垧1亩,柞树冈3371垧5亩1分5厘。二十九年出放通肯段毛荒12750垧2亩6分,克音
段8953垧5亩4分。三十年出放通肯段208166垧5亩4分8厘,克音段17563垧2分,巴拜段351
垧。……光绪二十七年出放郭尔罗斯后旗荒地,郭尔罗斯后旗因借债纠葛,于是年决定放荒还
债,将军萨保派道员周冕办理,共放29万余垧”。

  全体开放时期。光绪三十年(1904年),经黑龙江将军达桂、副都统程德全奏准,黑龙江境
内荒地全体开放。绥化地区辖境放荒较晚的安达市(清朝时为杜尔伯特旗属地),于光绪三十一
年(1905年)出放。当年出放蒙界伯字段毛荒12.2万垧,省界管字段毛荒4.5万垧。垦民来自吉
林、辽宁、山东、河北等省,共127户,916人。兰西县于光绪三十年成立,境内土地均由呼兰
府、绥化府划拨。同年,肇州县辖境出放和、乐、安、平段毛荒15万垧,签字段毛荒4.4万垧。
青冈县辖境出放福禄社毛荒6.2万垧。祯祥社毛荒7.8万垧,五里夹毛荒1.2万垧,东坡段毛荒
1万垧,升恒社毛荒2.5万垧。绥棱县境内克音段出放毛荒11.9万垧。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
海伦辖境出放通肯荒段毛荒13万垧。肇州辖境出放换字段毛荒1.4万垧,沿江东北段毛荒1.7万
垧,沿江东南段毛荒1.9万垧,沿江西北段毛荒1万垧,沿江西南段毛荒1.6万垧,共计7.6万垧。
此外,在全体开放时期,其他各县也都有零星放荒。

  清朝所放荒地,向来有“五查”、“六租”之条文。“五查”就是在出放后第五年进行土
地清查。“六租”是在土地出放后第六年开始升科纳租。绥化地区所属各县的土地,除海伦县
在清宣统三年(1911年)清查完毕外,其余皆在民国3年(1914年)至民国6年(1917年)清丈升科。
经清丈,绥化地区辖境原共放毛荒2789179垧,按3成扣除沟、洼、濠、道、宅基地,剩耕地
1952425垧(核29286375亩),清丈后,实有耕地1891209垧(核28368135亩)。当时全区
辖境总人口为104万余人,人均占有耕地1.8垧(27亩)。民国及伪满时期,各县仍有零星放荒。

  全区土地放荒清丈情况表
  表4—1



  说明:放荒时间指清末各县大面积放荒时间,放荒垧数指历次放荒的总数。今明水县之北
部当时在拜泉境内,数据无考。此表摘自民国《黑龙江志稿》

  建国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土地资源进一步被开发利用。五六十年代,各地年年都
进行零星垦荒。到1974年,全区共开垦荒地370万亩,占当时全区耕地的14.7%。

  1974年,绥化地区成立了开荒领导小组,对全区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了全面规划。据
本年统计,全区尚有荒地面积245万余亩,多是三、四类荒地,土壤自然肥力较高,适合于开
垦。1974年至1978年问,全区开荒工作以面为主。1979年开始建立了开荒点,开荒工作进入了
点面结合、以点为主阶段。到1986年,全区共建开荒点7个,分别为绥棱县的半截河、跃进、
双岔河和庆安县的远大、丰田、发展、兴业等开荒点。1974年至1990年全区共开荒62.2万亩,
占荒地面积的28%。在开荒工作中,国家和地方财政都给予了大力经济资助。1974年至1986年,
国家拨给全区开荒补助费共602.3万元。1974年至1985年,社队每开一亩荒地,国家无偿补助
资金10元,低息贷款20元。1986年以后,每开一亩荒地,国家无偿补助资金20元,贷款20元。

  为进一步开发利用土地资源,在积极垦荒的同时,自1984年开始,全区开展了改造利用废
砖(瓦)厂、废土(沙)坑、废渠、废路、坟地、水打沟等废弃地的工作。1988年又开展了改造利
用低洼地和小流域治理工作。此三项荒废地改造利用总面积59.5万亩,总计复田23.75万亩。
复田面积相当于1984年至1990年7年间全区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面积的总和。

  建国以来,全区虽然开垦了大量荒地,并对各类废弃地进行了改造利用,但由于农田基本
建设用地、交通用地、工矿用地、居民建筑用地等逐年增加,全区耕地面积始终在2480万亩
至2770万亩之间徘徊。1989全区共有耕地24901804亩,仅比1949年增加287663亩,增长了
1.16%。而总人口却比1949年增加了3382000人,增长1.35倍。人均占有耕地面积逐年下降。
民国6年(1917年),全区人均占有耕地27亩,1949年全区人均占有耕地9.82亩,1959年下降为
7.99亩,1969年下降为5.59亩,1979年下降为4.34亩,1989年又下降为4.23亩。

  二、土地管理

  管理机构1956年绥化地区专员公署成立后,在第四办公室内设一名兼职人员负责全区地
政工作。1964年8月成立黑龙江省土地勘测队绥化分队,主要任务是负责土地资源调查勘测,
1968年撤销。1971年4月成立绥化地区土地办公室,隶属地区农业局。1984年1月土地办撤销,
成立绥化地区土地管理处,为副处级单位。1986年10月,土地管理处撤销,成立绥化地区行署
土地管理局。内设秘书、计划财务、城乡用地管理、法规监察、规划利用、地籍管理及化验室
7个科室。主要负责全区土地资源调查、规划及地政管理工作。1990年6月撤销了化验室,增设
了综合科。

  建国后,各县均在农业局(科)内设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县土地管理工作。1980年各县先
后成立了土地办公室。1987年均改为土地管理局。

  法制管理1956年国家公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暂行条例》。1962年省政府公布了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上述条例和办法,全区各县先后制定了《城镇建设使用
土地的规定》、《农村用地管理办法》等。明确了土地审批权限、申报和审批手续,对土地进
行了管理。“文化大革命”时期,土地管理机构被撤销,土地管理混乱,私建乱占、蚕食耕地
现象比较严重,土地纠纷接连不断,争抢土地的事件时有发生。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区加强了土地管理工作。1981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黑龙江
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1984年行署制定下发了《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和《建设用地呈报审批
规定》,各市县也制定了相应的土地管理办法及规定。1986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工作进一步引起了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视。1987年行署下发了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1987]105号文件精神的通知》,各市县都做出了城乡地政统一管
理的规定。全区城乡实行了地政统一管理,结束了长期以来多头、分散管理的混乱局面。同时,
地、市县、乡镇和村都配备了土地监察员,形成了“四级”监察网,土地管理进入了依法管理
的轨道。

  地籍管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进一步掌握全区土地资源情况和利用现状,全区
加强了地籍管理工作。1986年,肇东、肇州、安达3市县首先开展了土地资源利用现状调查(简
称详查)工作。历经两年,耗资百万,分别查清了本辖区内的土地资源及利用情况,划清了邻
县边界,对用地单位和个人发放了土地使用证。土地利用状况如有变化,土地管理部门可随时
进行变更登记,为科学利用土地资源提供了可靠的依据。肇州、肇东的详查成果,还分别荣获
了国家土地局科技成果二、三等奖。1988年,其余9个市县也开展了详查工作。与此同时,对
全区境内的省、地属农、牧、渔场全面开展了划界工作。到1989年末,共完成了21个省属农、
牧、渔场的划界工作,发放土地使用证10个;完成了52个地属农、牧、渔场划界工作,发放土
地使用证21个。划清了土地界限,明确了土地权属,达到了合法使用土地的目的。

  规划管理为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土地,各市县自1980年以来加强了土地规划管理。1982
年全区完成了村屯建设用地控制规划。1986年,根据国家土地法第15条关于“各级人民政府编
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定,全区全面开展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1989年,完成了安达、
肇东、绥化3市的菜田保护区规划;1990年8月完成了肇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的完
成,为加强全区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调解部门之间的用地矛盾,合理开发利用、
整治保护土地资源提供了科学与法律依据。

  由于全区土地管理工作成绩显著,因此,自1985年以来,绥化地区连续4年被省土地管理
局评为土地管理先进单位。1988年和1989年,被省政府评为土地管理先进地区。1989年被国家
土地局评为全国土地管理先进单位。

  全区耕地面积统计表



  全区耕地面积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