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集体工业
第二节 集体工业
1945年东北光复后,在民主政府的扶持下,各地手工业者自愿投资人股。组成了各种形式
的合作社,如皮革生产合作社、白铁社、胶车社等。经协商制定了有关劳务、财务等方面的制
度。这种合作社即是集体企业前身。
1950年后,各合作社都根据企业的特点改称木器厂、五金厂、被服厂、弹棉厂等。这个时
期,集体工业成为工业的主体,为生产、生活和抗美援朝的物资供给做出了积极贡献。
1956年,根据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在整顿私营工业企业的同时,
全区有一部分集体工业企业合入全民所有制企业。余下部分过渡为由地方政府管的集体所有制
企业,使全区出现了全民与集体所有制企业并存的状况,一直延续至今。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改革、开放、搞活的方针指引下,各县的机关、工厂、
学校、城镇街道办事处都办起一批单独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管理的集体企业。主要安置本单
位职工的子女及亲属。这类集体企业多依赖和从属于主办单位,使用大厂的下脚料,为大厂主
产品生产配套件,这类集体企业被称为“青年大集体”。
纳入地方政府管理的集体企业,国家虽不下达指令性计划,但地方政府根据地方市场和财
政需要及企业的生产能力下达产值、产量、利润等经济技术指标。
1990年末,全区有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1507个。其中省属3个,地属94个,县属164个,
城镇街道134个,乡办829个。固定资产净值32210万元,实现工业总产值98654万元,销售利
润157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