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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个体工业

第四节 个体工业




  解放前,全区境内已有个人开办的修车、修鞋铺、豆腐坊、皮铺等。这些个体店铺定期向
官府纳税,其余收益归已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扶持个体工业的发展,各县乡镇相继出现了一批个体铁匠炉、
白铁社、木匠铺、洗染坊、缝鞋店等。这些个体店铺向国家工商、劳动等部门申请获准后既可
营业,定期向国家纳税。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1965年。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个体工业户被视为走资本主义道路,店铺亦被当作“资本
主义尾巴”割掉。在“文化大革命”的10年中,全区的个体工业户被迫全部停业。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区个体工业迅速发展。各县市的待业青年、工厂停薪
留职工人等纷纷创办中小型农机具,生活日用品的制造与维修,被服鞋帽、木器制作、车辆修
理等各种厂、店、铺。个体工业户的加工、修理、制造能力,都有很大的提高,有些厂店拥有
机床、空气锤、电焊机等较大型机械设备。

  1990年末,全区有个体工业19499个,从业42413人。总产值30811万元.上缴税金703万
元,自有资金总额4364万元。其中农村个体工业为17387个,从业37700人,总产值25615
万元,上缴税金513万元,自有资金3342万元;城镇个体工业为2112个,从业4713人,总产
值5196万元,上缴税金190万元,自有资金10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