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私营
第十章 经营管理
第一节 私营
绥化地区的私营工业始于明末清初,最早出现的是手工作坊,逐步发展成为手工工厂。当
时由于人员少,产品单一,没有固定的管理形式,生产的产品品种和数量,主要是由厂主自行
决定。
最初出现的手工业作坊大都是一家一户开办的“前店后厂”,多为父子店、夫妻店、兄弟
店坊等形式,站“栏柜”和干活的伙计大都是自家人或亲友。随着社会发展和生产规模的日益
扩大,有些经营者为了多赚钱、少开支,采用招收学徒的办法。一般学徒期为3年。学徒者要
有保人、写契约,订合同。东家只供吃穿,不给薪水,学徒期满后由东家定薪,人身伤亡事故
东家概不负责。当时流传着“学徒,学徒,三年为奴”的民谣。
由于手工业的竞争和发展,很多业主感到人单资金少,独立经营难以生存,于是相继出现
了几家或十几家不等的合资经营的私营手工工厂和作坊。合资的作坊将固定资产作为股金入股,
称为股东,按股分红。股份较多的工厂或作坊一般都成立董事会或理事会,设董事长或监事,
其余股东为理事。在社会上有影响、有地位或无资金有技术的人可以不投股金,只入“身份股”
或称“好汉股”。有技术的人参加一定的劳动,主要是传授技艺。一般企业雇用伙计、学徒若
干人,较大型企业招收工人。合资经营后,企业的财务制度开始建立。设立“帐房”,有“帐
房先生”,企业的收益分配由帐房向董事会或理事会提出“方案”。原材料购进,生产成品售
出,年终分红都“走帐”。当时也有资金雄厚的人单独经营企业,他们自己不出力,雇人当
“掌柜”的。这种情况,大都是业主在官府中任职或是在大中城市经营较大商号,所雇用的
“掌柜”多是有一定管理经验的人。对雇佣的“掌柜”的薪金的支付形式很多,有的按月支付,
有的年终结算;也有的业主与“掌柜”的订合同,定出额度,完成所定额度后,超出部分归
“掌柜”的所得。股东都是年终结算,一般是三年分一次“红”。经营者和劳动者收入差异相
当悬殊。
1945年,全区解放后,各级人民政府逐步改革了私营工业中的剥削制度和管理形式,保证
了工人的合法劳动权益。
1956年,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各县将私营企业,按行业分别变为合作、
公私合营、国营企业,其管理形式亦随之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