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集体
第二节 集体
解放后,绥化地区各县人民政府把手工业者组织起来走合作化道路。1951年起各县相继建
立了手工业者领导机构,在县人民政府内设生产合作股,负责向广大手工业者宣传党的方针、
政策和有关法令。1952年各县先后成立了手工业者合作社或联合社,负责对手工业者的管理工
作。合作社或联合社领导由本社社员选举产生,形成了社员大会制,重大问题由社员大会集体
讨论决定。社员代表大会下设理事、监事两会,负责企业的生产、经营、分配等事宜。在劳务
分配上,采取定额计件不计时,贯彻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企业的生产计划、
产品品种、利税指标由县政府下达。1954年后,各县手工业合作社或联合社,相继改变了经营
方针,加强了民主管理,实行了前门开店、后屋办厂、产销成线的办法。在管理制度上,制定
了《社员章 程和守则》,建立了考勤制、定额制、原材料入库制、产品销售制度等。
1956年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加强了对集体企业的管理,进一步完善了
《社员章 程和守则》。1960年初,各县均将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改为第二工业局,后又改称手工
业局等。《工业七十条》和《鞍钢宪法》颁发以后,各集体工厂均参照国营企业规章 执行,实
行了“两参一改三结合”(即干部参加劳动,工人参加管理;改革不合理的规章 制度,工人、
领导干部、技术人员三结合)。1979年后,集体企业的管理形式开始向国营企业管理形式过渡。
1985年以后,在管理形式上基本与国营工业企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