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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个体

第四节 个体



  解放前,个体工业者无人管理,只是官府定期征收各类捐税,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完全
由业主自行确定。

  建国以后至资本主义工商业者改造前,个体工业者由各县工商联合会管理或协调。

  1957年至1966年,各县手工业管理局下设“个体工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个体工业人
员。

  1966年至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时期,除工商、税务部门征收管理费和营业税外,其他
事项则管理松驰。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区个体工业迅速发展。各县工商局、税务局均内设
个体企业股,负责核资、批发营业执照、收缴管理费和营业税等事宜。同时向个体工业者宣传
党的方针政策,教育他们合法生产、依法经营。

  1980年后,各县成立了个体劳动者协会,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个体工业管理暂行办法
和个体工业户公约,使个体工业的管理日趋正规。

  绥化地区全部工业总产值表

  表5—4    (按1990年不变价计算)    单位:万元



  绥化地区全部工业主要工业产品产量表



  绥化地区全部工业主要工业产品产量表



  绥化地区全部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基本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