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动工资管理
第三节 劳动工资管理
乡镇企业的职工来源,均为农民群众。在选择务工人员上,各地把农村军烈属、贫困户作
为重点,然后是身体健康、品行好、有一定文化水平的青壮年社员,经过岗前培训,充实到乡
镇企业职工队伍。
一、用工制度:
亦工亦农制 社队企业兴办初期,定型产品少,活源不足,从业人员则有工务工,无工回
生产队务农。
固定制 1977年,根据国务院(77)66号文件精神,各县把原属二轻系统的在农村的 155户
企业,下放给所在公社,成为社队企业的一部分。职工共 866人,这部分职工享受与国营职工
同样的待遇。
合同制 从1983年全区乡镇企业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后,把原工人录用制改为合同制。
学徒制 1985年,全区有少数企业开始实行学徒制。学徒工经老师带领,满徒经考试合格
后定为一级工,不合格者延期半年。
聘用制 乡镇企业为了适应市场激烈竞争的新形势,提高企业生产水平,保证产品质量,
增强竞争力,广开门路,招聘工程技术人员。
二、工资制度
工分制 50至60年代,全区乡镇企业都是实行工分制,从业人员在厂(场)劳动,回队分配,
年终厂(场)队结算。这种计酬形式一直延续到80年代。
计件工资 计件工资制始于70年代末期,当时一些有定型产品和生产稳定的企业或工种,
为了调动从业人员的生产积极性,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实行了计件工资制。
联销工资 80年代初,一些企业为了调动销售人员的积极性,试行对推销人员的一种奖励
办法,后来逐渐演变成按销售额的3%提成,作为销售人员工资、旅差费及其他费用,均包括在
提成之中。
职务工资 职务工资是从1982年乡镇企业实行生产经营承包责任制后开始的。即对企业的
各种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按其职责范围实行承包,完成承包任务后给予应得的报酬。
奖励工资 奖励工资是1982年开始实行的。这种办法是每年年初确定出生产定额。完成定
额的发给基本工资,完不成定额的按比例扣罚工资,超额完成定额对超额部分按比例分成。集
体分得的部分作为企业积累;个人分得的部分作为奖金,按比例奖励给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