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村镇房屋
第三节 村镇房屋
一、农村住房
解放前,农村除少数大地主家居住四合院、三合院外,广大农民居住的房屋极其简陋,多
为土坯、拉合辫筑成的土草房、土平房、厢房、马架子、偏厦子、耳房之类,低矮窄小,阴暗
潮湿。室内都搭有火炕,门窗多用窗户纸在外面糊上。
解放后,党和政府很注意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每年都要下拨大批木材等建筑材料,供给农
民改造旧房、建筑新房使用,使农民居住条件不断改善。土草房、土平房逐渐减少,砖瓦房逐
年增多。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区认真贯彻了国家召开的农村房屋建设会议精神,农民住房
建设得以迅速发展。80年代初,农民住宅开始出现楼房。自1979年至1990年,全区共新建、改
建农民住房1 700多万平方米。全区90%以上的农民拆除了旧房,迁入新居。昔日的马架子、耳
房子、偏厦子已基本绝迹。
到1990年末,全区农村实有住宅建筑总面积6165.06万平方米,其中砖瓦房1582.51万平方
米,占25.66%;楼房12.67万平方米,占0.2%。全区农村住房居住总面积3436.61万平方米,人
均居住面积7.3平方米。69个农村建制镇实有住宅建筑面积537.55万平方米,其中砖瓦房349.41
万平方米,占65%;楼房5.34万平方米,占0.99%。居住总面积310.87万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
8.6平方米。150个农村集镇实有住宅建筑面积357.94万平方米,其中砖瓦房141.42万平方米,
占39.5%;楼房1.5万平方米,占0.42%。居住总面积 197.9万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8.5平方米。
9400个村屯实有住宅建筑面积5269.57万平方米,其中砖瓦房1 091.68万平方米,占20.7%;楼
房5.83万平方米,占0.11%。居住总面积2927.84万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7.6平方米。
二、公共生产建筑
清朝为强化对黑龙江地区的统治,康熙、雍正年间,先后在黑龙江地区设驿站32处。分为
北、南、东三路,南路包括今肇源县,东路包括今肇东县,每个驿站都建有公房和站丁住所。
至清雍正十三年(1735年),仅南路8个驿站(茂兴、古龙、新站、头台、二站、三站、四站、五
站) 就建有公房56间。清末,由于境内大面积垦荒,村庄、集镇基本形成。学堂、机关等公用
建筑大量增多。
民国时期,境内较大的村镇一般都建有保甲公所、巡警所、学堂、庙宇等公用建筑及手工
作坊等生产建筑。
日伪时期,农村集镇(中心村)都建有区(村)公所、警察所、自卫团办公所、义仓、学校、
庙宇等公用建筑及手工作坊、工厂等生产建筑。
解放初,各区乡政府把伪满时期遗留下来的伪警察署(所)、区村公所、兴农合作社等机关、
企业用房改为区、村政府,小学校和供销社等。
建国后,各区、村政府兴建了大批为人民生产和生活服务的公共用房。人民公社后,各公
社、大小队先后修建了办公室、仓库、卫生院所、兽医院所、拖拉机站、信用社、邮电所、电
影院、俱乐部、广播站、学校、商店等公用建筑及米面加工、农机具修造、皮革制品、造纸等
生产用房。到1978年,全区农村公共建筑面积已达469.59万平方米,生产建筑面积已达293.82
万平方米。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区农村公用建筑和生产建筑有很大发展,建筑面积逐渐增多,
建筑质量不断提高,特别是砖瓦结构建筑发展更快。自1979年至1990年,全区农村新建公共建
筑254.5万平方米,新建生产性建筑81万平方米。
到1990年,全区农村共有公共建筑面积724.09万平方米。其中:建制镇公共建筑面积222.68
万平方米,集镇公共建筑面积133.13万平方米,村屯公共建筑面积368.28万平方米。全区共有
生产建筑面积374.82万平方米,其中:建制镇生产建筑面积 134.7万平方米,集镇生产建筑面
积68.15万平方米,村屯生产建筑面积171.97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