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私合营商业
第二节 公私合营商业
1956年, 全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 根据党的
“赎买、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和“统筹安排、生产改组、全行业合营、推广定息、组织
专业公司、全面规划、加强领导”的原则,对全区私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经过改造,全
区私营商业者有1 301人进入国营商业,有 523人进入公私合营商业,有757人进入合作店,有
589人进入国营代购、代销店。
全区重点发展公私合营商业,使其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性质的商业。公私合营商业分为合
营百货、合营食品、合营药店、合营日杂、合营饭店、合营理发、照相等行业。各行业私方商
业户推选出的私方经理与国营商业派进的公方经理,共同经营合营商业,公方代表居于领导地
位。公私合营后,利润实行 “四马分肥”的办法(即:国家所得税、公积金、工人福利费、资
方红利4个部分),私方红利大约占1/4。
全行业实行公私合营后,按照国家的赎买政策,对私方入股部分进行清产核资。全区私方
入股的资金共计118.4万元。按照入股资金额,给私方按 5%的定息率付利息。自此,企业的性
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国家掌握了生产资料,资方人员不再享有利润分配权,只拿定息,由剥
削者变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为了利用和发挥资方人员的作用,各国营专业公司吸收了部分有
专业特长的资方人员,担任部分领导职务,其工资定级较国营企业同级人员同等或略高。商品
来源全部从国营批发调拨,统计、核算形式与国营商业相同。
公私合营后,各县均成立了工商联合会,除国家派去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外,大部分人员
由当地有影响、有威望的开明工商业者组成。工商联协助政府做好统战工作和对私方人员进行
社会主义教育,使他们奉公守法,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为人民服务。
1966年,原工商业者的入股资金停止付给利息。此后,全区的公私合营、合作商业全部变
为国营商业。
1980年,根据《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统战部关于把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区划出来的问题的
请示报告》精神,对全区1956年前的原工商业者重新进行划分,将小商小贩和其他劳动者与工
商业者区别开来。并对原工商业者的资金、雇佣人数、雇用关系、经营历史等进行调查,将资
金在2 000元以下,雇佣2人以下,股东也参加劳动的划分出来,定为劳动者。历经3年,于1983
年区划工作全部结束。在区划范围内共有2 459人,其中,有2 398人被区划为自食其力的劳动
者,占97.5%;有61人仍划为工商业者,仅占2.5%。全区有股金的工商业人员2 629人,股金总
额为174万元,其中外股东21万元。定息总额为86.2万元,有2 537人领取了定息85.6万元。全
区有生活互助金22 690元,已发放16 560元,结存61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