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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义仓粮

第三节 义仓粮




  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海伦县设义仓,存粮10万石。宣统元年(1909年),绥化、海伦、
肇州、青冈各县也分设义仓,储备粮食。各粮仓由地方自治会管理。宣统三年,海伦、绥化、
庆安、青冈、兰西等处遭大水,各义仓放粮救灾。

  据黑龙江志稿记载:民国 19年(1930年),海伦县城内有社仓存谷3 000石,伦河、海兴镇
各存谷 1 000石;望奎县城内有社仓 1处,莲花镇有分仓;庆城县有义仓14处,公选仓董管理;
安达县有积谷仓4所,归农会管理,存谷689石;明水县境内5区共有社仓5 处,其中仅3处有专
仓,其余均借用民房,存仓谷 600石。仓储之粮均从民间集粮,待灾年救济灾民之用。由地方
政府派员经营。

  伪康德 2年(1935年),伪满政府发布《义仓粮规则》,规定:凡经营土地者,每亩地征义
仓粮二斤半,工商业者按事业所得税附加20%征收现款;独立生计者均按门户费的10%征收现款。
所谓义仓粮,名为救灾之用,实为日本侵略者用于军需。年征收量由民国期间的几百石,增至
上万石;工商业者和独立生计者年上缴款达伪币几万元。1941年,全区存义仓粮22 800余石,
存征收款伪币19.6万元。

  1945年8月,日本投降后,义仓粮被人民政府接收。此时全区存义仓粮28000余石。1949年
各县根据省政府指示,在各行政区设义仓,每区 1处,其收、存、管理由当地政府负责。每年
秋后,按土地平均征一定比例粮谷作为义仓粮。义仓粮不但对受灾户进行救济,还周济患病和
劳动力少的贫困户,确保他们的生活和生产。此做法一直延续到1956年。以此后各县将义仓移
交信用合作社。

   义仓粮(款)征收情况表
  表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