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粮油销售 一、伪满时期的粮食配给制
伪康德 7年(1940年)后,伪政府实行粮食配售制度,对日本人和朝鲜人实行大米票制。标
准为:4—12岁每月4.5公斤,13—60岁每月7.5公斤,60岁以上每月6公斤。伪康德8年(1941年)
后,实行专卖配售面粉,城内专设粮店出售,伪官吏及其家属,少校以上军官及家属、地主及
资本家等享受配售,平民百姓不得食用大米白面,有食用者按经济犯处罚。城市居民配售少量
的杂粮,每人每月平均在 7.5公斤至10公斤左右,质量差,价格高于出荷粮的几倍,且时常中
断。
二、城镇居民粮油供应
1954年,各县按照统购统销政策精神,进行“定人定点、内部定量、以户发证、凭证供应”
的办法,对城镇居民定量销售口粮。
1955年,国务院发布了《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同年,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根据
国务院精神制定了《黑龙江省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按特重体力、重体力、轻体力劳
动者;机关、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事业职员及其他脑力劳动者;大中学生、一般市民和10周岁以
上少年、10周岁以下儿童等不同档次,分别规定了粮食定量供应标准。特殊重体力劳动者:一
级每人每月56市斤,二级53市斤,三级50市斤。重体力劳动者:一级每人每月47市斤,二级44
市斤,三级42市斤,四级40市斤。轻体力劳动者:一级每人每月33市斤,二级每人32市,三级
31市斤,四级28市斤。未满周岁儿童每人每月7市斤。一周岁每人10斤,至9周岁每长一岁增加
2市斤。10周岁以上视同一般居民,一级28市斤,二级27市斤。大中专学生35市斤,高中学生34
市斤,初中学生32市斤。机关、团体工作人员、企事业职员及其他脑力劳动者每月每人31市斤;
城郊菜农每月每人定量37市斤;农村公社干部每月每人定量34市斤。豆油每人 0.5市斤。国庆
节和春节每人增加5两。此供应标准至1990年基本没有大的改动。
居民供应粮分细粮、粗粮,按比例供给。1954年至1980年,除个别年份外基本每月供应细
粮7至9市斤。1983年后,细粮供应比例增大,每人每月15斤。粮店除供应成品粮外,还增加了
熟食加工和挂面生产,在口粮定量内供应居民。此外,对残废军人、产妇、高级知识分子还给
予定量外可购买豆油、大米的优惠政策。
居民节约的余粮可转入存粮,也可起粮票到市场购买饼干、面包、馒头等粮食加工食品。
进入80年代后,由于居民食用大米增多,多由市场议价购买,供应口粮逐年减少,1988年
实际供应口粮241288吨,1989年则下降至89248吨。
三、非农业人口粮油供应
1955年至1960年,非农业人口粮油供应标准,按农村人口口粮自留标准供应。非农业人口
包括乡政府工作人员,农村卫生所,农业、畜牧指导站工作人员,农村供销社职工。农村中小
学教师等人员。
1960年以后,非农业人口的粮油供应,实行城镇定量供应标准,参照城镇同类人员的标准
确定定量。
1970年后,郊区菜农实行粮菜挂钩的政策,菜农的口粮标准,在平均口粮(原粮)200 公斤
的基础上,按生产队完成蔬菜上市量,确定补差口粮在内。最多不超过2 80公斤(原粮)。菜农
食用油供应标准,每月每人 4两,有自产油的。其自留油顶抵供应量。半菜农实行自留油豆办
法,每人每年留油豆15公斤;纯菜农在口粮内留油豆10公斤,不足部分由国家补差。
四、工商业用粮
1954年以前,食品业、副食品业用粮都是自行采购,自行加工。1955年《市镇粮食实行定
量供应暂行办法》颁布后,行业用粮均由粮食部门实行计划供应。对食品加工业,以粮食作为
辅助原料的加工业,由各生产单位依据消耗定额,按月、季编制用粮计划,经县级粮食部门批
准供应。对酿造业所需粮食, 由生产单位按年、季、日编制用粮计划, 由县级粮食部门核发
“工商行业用粮供应征”,凭证按定量长年供应。
1972年以后,对工商行业用粮油依据“统一计划、统一政策、统一调拨、统一制度”的原
则,实行计划供应、分别管理、定额拨付、定期结算的办法。各用粮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生产
计划和耗用粮油定额,按年、季、月编报用粮油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县粮食部门审批,
按上级粮食部门下达的销售指标分配供应。对生产白酒、奶粉等以粮食为辅助原料,用量较大
的行业用粮,需按省粮食部门统一安排,由县粮食部门按省下拨指标审查核实,按月组织供应。
对食品加工厂(糕点厂、熟食业、复制品)、饭店的用粮指标,实行统一分期批拨。对酿造业用
粮,除计划供应外,供应一定数量的次粮杂粮和麸子、玉米脐子等副产品,以补不足。
1984年7月之后,对生产酒类所需用粮改由议价供应,允许制酒业自行采购粮食。
1989年 8月23日,省政府颁布了《关于改善粮食经营,加强粮食管理的决定》,本着有步
骤地压缩基本定量口粮外的平价粮油销售的原则,工商业用粮退出平价供应,全部实行议价供
应。
历年农村口粮和非农业人口口粮情况表
单位:数量:万斤
表9—28 每人:市斤
历年供应工商行业用粮情况表
表9—29 单位:万斤
五、票证管理
1954年以后,全区在粮食销售中,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四证”、“三票”制度。四证即:
城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城镇牲畜饲料供应证。三
票即:全国通用粮票、 黑龙江省地方粮票、饲料供应票。由粮食部门负责发放。 对所发放的
“四证”、“三票”,粮食部门制定了定期核对、结算制度。
各县粮油管理站、粮库、粮店均设专人管理粮票。粮管站设有粮票保管库,并负责对各部
门的票证发放与回收管理工作,建立收支帐簿,明确责任,并制定各项制度。
各粮库、粮店、食品厂、副食品商店、饭店、招待所等使用回收粮票的单位,核定库存周
转数量,收回的粮票不准坐支,超过定额部分限期上缴。对人口增长、儿童增粮、工种变动、
人员搬迁的供应调整,经常与公安部门保持联系,定期核对人口变动情况,避免使用双本买粮、
重复供应、套购国家粮食的现象发生。
六、饲料供应
1954年之前,畜、禽所用饲料,国家不予供应,均由饲养者自行解决。随着统购统销政策
的实行和城镇粮食的计划供应,饲料供应也逐步纳入粮食供应计划。1955年,各县对大牲畜进
行清查,根据使役情况进行分类,并发给饲料供应证,持供应证到指定供应点购买饲料。
同年11月,“黑龙江省地方饲料票”发行,作为省内饲养牲畜的户主外出运输时购买饲料
的凭证。地方料票有效供应期为 1年。供应品种为原粮,均按统购牌价供应。地方料票的发放
与收回,由粮食部门办理或委托供销社办理。
1957年,根据饲料统一管理的规定,饲料业务归口经营,专门成立了经营饲料机构。供应
的种类有:原粮、豆饼、糠麸、酒糟、豆腐渣、糖渣以及经批准予以处理的土粮和次粮,其中
料粮和豆饼按国家规定的统销价出售。
1972年,各县对生产单位购置的役畜,凭饲料供应转移关系或买料证明,按规定供应饲料。
对非生产用畜、自办农牧场的用畜及集体饲养的家禽,一律不再供应饲料。城镇机关、农村生
产队和社员交售肥猪,2市斤奖励1市斤粮。城镇郊区菜队、菜农、企事业单位、街道居民向国
家交售肥猪,3市斤奖售2市斤饲料粮。
1973年,为了加强饲料供应管理。促进畜牧业的发展,重新分别对大牲畜、一般牲畜、奶
牛、鱼、猪、禽的饲料粮制定供应标准。
1979年,全区对城镇内定量供应饲料的牲畜、食品公司的存栏猪和以奶换料的奶牛饲料凭
供应证、饲料票或审批手续,由粮库直接供应;农村食品收购站的存栏猪的饲料,由收购站做
表。县食品公司盖章,报粮食部门批准后供给饲料;人民公社内部定量供应的牲畜饲料和以奶
换料的饲料,由就近粮库审核供应;畜牧业用的糠麸,由粮食部门按月向用粮单位下达计划,
由粮库加工厂直接供应。
1981年,对农村集体饲养的奶牛,每头划给饲料地2亩;个人饲养的奶牛,每头划给饲料
地1亩。不再单独供应饲料。对其他牲畜按月供应,供应的重点是面向农村和城镇的养殖户。
供应的饲料品种,增加了混合饲料和配方饲料。
1982年 9月,根据省政府决定,各市县成立饲料公司。有关饲料供应销售业务,由饲料公
司承担,各级粮食局下达计划。
1989年8月1日起,大牲畜和奶牛饲料取消平价,全部改为议价供应。议价饲料按最定供应。
奶牛饲料仍实行以奶换料,凭交奶票到粮食部分购买饲料。大牲畜供应标准:重役马日供应量
5斤,轻役马日供应量为3斤,其他牲畜为日供应 2斤。新规定的供应范围:大牲畜包括国营、
集体所有制的专业运输单位;常年从事货物运输的役马、骡;各厂矿企业和社会福利事业,常
年从事运输的专业运输队饲养的役马骡;团体、学校、企事业用于零星运输的马、骡;城镇和
农村个体户养殖的奶牛。
1953年至1989年,全区共供应饲料 159万吨,供应牲畜头数91万头。其中:1981年至1989
年供应配方饲料22.1万吨,混合饲料11.6万吨。在供应的配方饲料中,牛马料13.5万吨,猪饲
料4.2万吨,鸡饲料4万吨。鱼饲料0.33万吨,其他饲料0.07万吨。
全区共有饲料加工厂11处,年生产量62 372吨。其中:配方饲料53 276吨,混合饲料9 096
吨。
七、粮油议价销售
1962年,生产队及社员个人在完成国家粮食征购任务之后,余粮可在集贸市场议价出售。
城乡用粮单位在定量和计划外,可向粮食部门购买议价粮油。1966年停止议价销售。
1978年,集贸市场恢复议价粮油交易。同年,全区建立议价粮店12个,共经销各种议价粮
油295吨。
1980年后,各县粮食部门均建立了粮油贸易公司,经营议价粮油,议价粮店增加到86个。
国家规定了“高来高走、低来低售”的粮油议价销售政策,以利于解决农民手里余粮出售和调
剂城镇居民用粮结构。同时,粮食部门经销议价粮的收入可弥补经营统销粮中的亏损。
1984年,全区共有议价粮店 406家,全年经销各种议价成品粮26 631吨。主要品种有大米,
占议价粮的40%,面粉占议价粮的46%;其他品种有高粱米、小米、玉米面、玉米糙、杂面、杂
豆等,占14%。原粮主要品种有大豆,占原粮30%,高粱占 37%,其他品种有高粱、小麦、杂粮,
约占33%。共销售110611吨。油脂共销售7411吨,其中豆油7119 吨。
1978年至1989年,全区共销售各种粮油1258394吨。1989年,共有议价粮店564家。议销粮
店,不仅出售粮油,还加工议价粮熟食出售,主要品种有馒头、发糕、麻花、大果子和挂面等。
议价粮店经营粮油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