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盐类经营 宣统元年(1909年),绥化、海伦、余庆(庆安)、兰西、青冈、肇州、上集厂(绥棱)、安达
等县。均设立官盐分销局,隶属吉、黑榷运总局,承办官盐分销。各分销局内兼设缉私分局,
内设司事1名,巡差2名。办理食盐缉私事宜。各分销局还附设仓库 1所,交通便利时多领存储,
仓库面积依各分销局销数而定。
民国 9年(1920年),省食盐榷运总局在绥化、安达两县设盐仓,同时撤销各县食盐分销局。
绥化、望奎、庆城、海伦、绥棱等县的民需食盐,皆在绥化盐仓供应之内;安达、青冈等县的
食盐皆从安达盐仓领运。
民用食盐内商家代售,发给商号三联热照。销价由省局定,商家每领1市斤盐加发 两,作
为余利,不得另提价。此期间的盐类经营为官运商销,各分其责。因此盐价不贵,吏无中饱,
商无居奇,民无淡食。
民国18年(1929年),黑龙江省省政府下达了管理食盐的奖惩条件。进一步加强食盐专卖管
理。但后来由于政府腐败,官、商勾结,各地的食盐多被官吏、奸商所控制,百姓食盐多从黑
市高价购买,官商则谋高利。
伪满时期,食盐列为统配物资,实行专卖。批发由日本人开办的公司专营;零售实行配给
制,由各县的配给制代办处经营。农村交出荷粮者,按比例配给食盐。由于战事,海盐输入停
滞,盐价昂贵,百姓食盐紧缺。西部安达、肇源等县的百姓,利用盐碱泡水自行熬制土盐食用。
解放后至建国初期,人民政府十分重视人民生活用盐和工业用盐,确定粮食部门主管盐的
购销、调存工作,由粮食运转站经营。国家用食盐同农民换取粮食,并供应市场,批发给职工
合作社、农村供销社及私人食杂店。销售的品种单一,只有大粒盐。由于设备简陋,用于储存
食盐的资材少,各县大部分食盐采用露天散积储备,以苫布、草包遮挡灰尘及防雨。1950年至
1955年,全区食盐年销售量在2万吨左右。
1956年,全区各县成立盐业批发供应站。盐业站经营储备盐、战备盐、农牧用盐、工业用
盐和食用盐等。业务直接归省盐业公司领导。
1961年,全区盐购入量达38944吨,销售324096吨,常年库存量近2万吨。粒盐零售价为每
市斤0.119元,精盐零售价为0.159元,农牧业用盐为0.072元。
1966年 1月,盐业站撤销,盐的经营由各县城镇粮库集中管理。为了方便农民购盐。有的
县在农村粮库设盐点代管,负责向农村供销社批发,由其代卖。城镇食用盐,由食杂商店零售。
1978年后,食用盐开始加碘,预防地方甲状腺病,加碘食盐按食用盐价销售,不另加价。
由于人口的增多,农牧业发展和工业、基建用盐的增加。1978年,全区共购入74 221吨盐,销
售67 379吨。
1981年,农牧业用盐价格每市斤由0.075元调至0.082元。
1982年,基建国盐由每市斤0.076元调至0.113元。全区全年购入量达98 590吨,销售83 928
吨。
1985年,为了加强盐业的专营管理,成立了绥化地区行署粮食局盐业站,各市县也相继建
立了盐业批发站。
1989年,根据黑粮检字〔1989〕222号文件《关于提高盐价的通知》精神, 全区食盐销价
实行第三区价,原盐零售价每 500克为0.25元。同时确定城乡差价,以距批发点远近,分三区
段,分别以批发地零售价为基础,加价0.01至 0.03元。农牧用盐调至 0.11元,基建用盐调至
0.162元。
各种盐的批发价格,均按批发地零售价回扣16%作价,批发起点为500公斤。
从提高盐价之日起,不搞计划内外两种价格,省盐业公司和各地购进的议价盐,一律按统
一规定的价格执行。同时取消对零售单位的批发盐每吨减税10元和5公里补充费的补贴办法。
历年食盐购销存情况表
表9—36 单位: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