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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资管理

第二节 物资管理




  全区对物资管理一惯实行管指标、管供应、管使用、管节约的原则。

  一、统配管理

  1952年,东北人民政府对钢材、木材、铁线、玻璃等16种物资实行统一分配。1953年,又
确定将其中钢材、木材等10个品种,纳入国家计划之内,将铁线、硫酸、平板玻璃、帆布和粮
食等6个品种,改由需求部门直接向生产部门订货。实行国家分配的品种有35种。

  国家将生产用主要物资定为 3类:一类物资由国家计委统一分配;二类物资由国家各部统
一分配;三类物资允许自由交换流通。统配物资由各县计委按计划下达指标,对国营、集体生
产和建设单位所需的生产物资,由物资部门统一供应。统配外物资由商业、供销社经营管理。

  1958年至1962年,实行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省将计划内物资分配指标砍块给地区,地区
物资局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各项指标,进行平衡分配,报地区计委审批,然后以专署名义将分配
指标下达各县。

  1962年后,省对下又实行“统一计划,归口安排,戴帽下达”的管理体制。将计划分配指
标直接下达各县。对生产维修、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轻工市场所需物资,省砍块给地区,由
地区按着“集中统一,全面管理”的原则,采取“统一安排计划、统一组织进货、统一平衡分
配、统一组织供应”的办法。财务和物资实行垂直领导,其他由地方所属。

  对三类物资的管理,1966年以前,主要通过定点生产,定点供应,签订协议合同,固定协
议关系的办法管理。1966年以后,逐步下放给企业管理。

  1972年后,为了扩大各县物资管理权限,地区不仅将五小企业生产的产品留给各县支配。
而且将原来由地区平衡的产品和增产部分也划给各县自行支配。

  1980年后,各项物资分配指标基本上都由省直接分配到县。只有地区直属单位的生产维修
和基本建设所用的物资,由地区平衡分配。

  1982年。全区市县以上的物资企业的管理普遍实行不同形式的经营责任制。1983年,全区
又重点推行配套承包供应、合同供应、门市供应和流通领域补充加工等方法。

  1987年以后,大部分计划内指标仍由省直接下达各市县。但生产维修、轻工市场、抗旱救
灾等物资,省仍砍块给地区,由地区平衡分配各地。

  二、管理范围

  1980年以前,物资管理范围主要是生产、维修的统配物资,部管物资和三类物资。统配物
资包括:煤炭、木材、钢材、水泥、车床、汽车、生铁、烧碱、盐酸、橡胶、钢、铝、铅、铝
线等。部管物资包括:玻璃、暖气片、轮胎、锡、麻袋、电动机、二类机电产品等。三类物资
包括砖瓦、沙石、石灰、小型电机、油毡纸、石棉灰等。

  1980年后,管理范围逐年减少,至1990年,部管的物资和三类物资基本全都放开。统配物
资仅生铁、煤炭、橡胶等10余种。

  三、煤炭管理

  1948年,各县的煤炭由贸易局或公司经营,不分工业和市场(生活)用煤,任意选购。售价
按煤的混合比例定价。1964年至1966年,对居民生活用煤实行凭证不限量供应,对生产企业、
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内部掌握,按计划供应。

  1966年后。对居民实行以户为单位,按人口定量凭证供应;对机关、事业单位,按取暖面
积计划供应;对工商企业按年产值和经营额核实供应。并将生活用煤和工业用煤实行 2种价格。
每出售 1吨生活用煤,国家政策性亏损17元。1975年后将工业用煤和居民用煤分开经营。1980
年后,工业用煤量猛增,虽然计划分配数量逐年增加,仍不能满足需要。为了缓解供需矛盾,
供应部门直接到鸡西、双鸭山等煤矿组织计划外原煤议价供应。

  全区不仅保证了城镇工业和居民生活用煤的需要,每年都支援农村大量煤炭,以解决农村
烧柴不足的问题。每逢灾年都下拨一定数量的煤炭,保证农民冬季取暖之用。全区还对烤烟生
产用煤按计划下拨,方便烟民就近购煤。

  1986年,全区燃料公司实行工业用煤合同供应。1987年,全区合同供应用煤共54.7万吨,
占全区工业用煤的90%。各燃料站成立了小车队,对居民用煤采取预约、送货上门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