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经营管理 1959年至1970年,全区物资系统财务归省物资厅统一管理,实行垂直领导,分级结算,对
物资进销存和资金占用及盈余等主要指标,实行报帐制。
1971年至1979年,省将物资部门的财务分别下放到地、市县管理。地区局直属公司经营盈
利上缴地区财政,亏损由地区财政退库。
1980年至1982年,物资企业经营利润上缴财政后,按财政4企业6的比例分成。1983年后,
按财政3企业7的的比例分成。地区及各县物资行政机构的经费,由财政按人头费拨给。
1988年至1990年,物资企业实行承包经营。采取确定利润基数定额包干,超收分成,欠收
自补的集体承包形式。 承包分成比例,对承包当年实际完成利润额超过承包基数部分,按3:7
比例分成,即财政分30%,承包方分70%。
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是:
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的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宜,为
其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积极协调解决经营管理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承包方享有国家与地方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承包合同规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坚持
社会主义经营方向,牢固树立服务宗旨,做到守法经营;必须按承包合同规定,及时上缴利润,
如当年未能完成利润指标,其差额部分,首先用风险抵押金抵补,仍不足时,用企业专用基金
补齐;在承包期限内,企业实行全员风险抵押金的规定;留成和分成利润,按发展生产基金、
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 4:3:3的比例进行分配;认真负责地处理承包期内及以前发生的
历史挂帐和债务清理;每年度都要完善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并搞好分配制度、劳动制度、领
导体制、民主管理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严格各项规章制度,严密各项安全
措施,杜绝重大经济失误和各种安全事故;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业余培训,确保完成主管部门
下达的学习教育和岗位培训指标;加强固定资产的维护和保养,其完好率达 95%,按规定提取
折旧费,保证固定资产保值率为100%;适当更新和配置固定资产,每年固定资产增值率不少于
5%。同时,按规定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全区物资系统历年经营状况表
表9—38 金额单位:千元
地区金属材料公司历年经营情况表
表9—39 金额单位:千元
地区化工建材公司历年经营情况表
表9—40 金额单位:千元
地区木材公司历年经营情况表
表9—41 金额单位:千元
地区机电设备公司历年经营情况表
表9—42 金额单位:千元
地区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历年经营情况表
表9—43 金额单位:千元
地区金属回收公司历年经营情况表
表9—44 金额单位: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