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经营管理 一、结 算
1958年至1971年,财务实行报帐制,由省外贸局于每年年初下拨经费,年末地区局向省局
报财务帐。
1972年至1974年,全区外贸业务增大。为了适应外贸业务的发展需要,地区外贸局财务开
始实行独立核算制度。各县外贸科财务实行向地区局报帐的制度。1975年,安达、绥化、肇东
3县外贸科和绥化、肇东外贸中转站等5个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其余各县仍实行报帐制。
1976年,地区外贸部门取消报帐制。财务实行分系统管理、条条核算的办法。地区外贸局
下属各公司的财务与地区局分开,分别与省有关进出口分公司挂钩,各县外贸收购站实行分系
统、分条核算,盈亏由省有关进出口分公司缴拨。此期问,财务结算,除自营出口商品外,其
他出口商品均由各县外贸科、站对供货部门实行曲线结算办法。
1989年,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省有关进出
口分公司在财务上先后与地区各支公司、各县市收购站摘钩,地、县市外贸企业全部实行独立
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结算,除自营品种由外贸部门自行结算外,其他出口商
品全部由生产、供货部门直接结算。
全区外贸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表
表9—47 单位:万元
二、出口商品指标管理
1973年以前,商品出口收购计划由省编制下达地区,然后由地区局将计划逐品种落实到各
县。1973年至1983年在所下达的收购计划中,分为中央和地方管两大类商品,中央管的有大豆、
玉米、罐头3 个品种,其他收购品种均为地方管的商品。从1984年开始,计划审批程序改由以
省政府的名义直接下达到各市县。
同年,省经贸厅把出口商品收购计划改为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市场调节3个部分。
省属各公司在各县直接收购和销往口岸的出口商品,均列在各县收购计划之内。
为了保证全区出口收购计划的完成,地区局每年均采取月检查、季分析、半年小结、年终
总评的办法,对各市县及地区各支公司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评议、调整和修改。自1989年起,
省对地区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不包括省地公司直接在各县收购和销往外省口岸的出口商品在内。
1989年,全区实行出口商品双轨承包责任制后,两年均超额完成商品出口收购计划。
三、创汇与分成
1979年,省外贸机构在秦皇岛、大连、绥芬河、满洲里等地建立自营口岸,全区出口的商
品直接出口创汇。1979年至1988年,共创汇 3.29亿美元,平均每年创汇3 286万美元。1985年
至1988年,平均每年创汇7 000美元。
1979年至1984年,创汇分成的比例是:省政府55%,行署3%,市县政府12%,出口企业30%。
1985年,国家为了鼓励扩大出口,对外汇分成比例做了适当调整,省政府为44%,行署为3%,
市县政府为3%,出口企业为50%。
从1979年到1988年,全区外汇分成额共2 621万美元。其中:行署分成174万美元;市县政
府分成659万美元;出口企业分成1 788万美元。
1990年,全区出口创外汇下降到3422万元,地方留成为340万美元。
全区出口商品创汇及分成明细表
表9—48 单位: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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