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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财政管理

第一章 财政

第一节 财政管理




  一、管理机构

  清末,地方财政收支由各府、厅、县长官通判独裁。民国初期,财政收支由设治局、经征
局办理。民国18年(1929年)后,各县均建立财政局。

  日伪时期,各县公署设总务科和财务局,分掌地方财政事宜,业务受省财政署、税务监督
署的领导。

  1945年,人民政权建立后,各县政府均建立了财粮科,负责征收公粮、公草和征收工业、
商业的上缴利润。之后,各县的区、乡又设财粮助理和会计,村设财粮委员会,负责催办粮草
和支出报帐。

  1949年后,各县仍保留财粮科,全区共有工作人员96人。1955年,粮食业务从财粮科分离
出来,财粮科改为财政科。1958年,各县财政科又改为财政局。建立地区财政局前,县级财政
由省直接管理。同年,地区财政局建立,设秘书、预算、基建拨款、农业财务、企业财务、税
政等6个科室。

  1960年,全区公社设财政股,生产队设财务组。至1 965年末,全区财政系统共有职工265
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各县财政局解体,其业务有的并入县革命委员会的财贸
组,有的和税务部门合并。1968年,地区财政局解体,业务归地区财贸办。1970年,成立地区
财政金融局,统管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和建设银行的业务。各县也相应成立了财政金融科。

  1972年,财政、金融分开,地区单独成立财政局,各县改为财政科。至1980年,全区财政
系统共有职工317人。其中地区局16人。

  1988年,设立地区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为处级单位,挂靠财政局。

  1990年,行署财政局内设预算、文行、秘书、政工、乡镇财务、农业税、工业财务、农业
财务、粮食财务、商业财务、会计、综合计划、大检查办、调研室、监察、培训中心等16个科
室。各市县财政部门也都设立了相应机构。

  1990年末,全区财政系统职工总数为1 465人。其中:乡镇756人,市县625人,地区局84
人。

  二、管理体制

  民国初期(1912年至1917年),各县财政收支由征收局管理,收入主要包括国税和地方税。
属于县级财政收入有租税附加捐、捐税附加捐、杂费收入、杂捐收入等。支出有省下拨和地方
捐开支两部分。省下拨的款项有设治局行政经费和监狱经费。属于地方捐中开支的有县立学校
教育费、县警察费、实业费、游击费、收捐经费等项。

  民国18年(1929年)后,省下拨的经费,县政府从经征款内以虚领虚解的方式留、支。县属
各局的经费除有规定外,均由地方捐内开支。县财务应用款项列入预算承领。

  伪康德 2年(1935年)以后,财政实行预算管理。财政收入属于国税部分由财务局征收,全
部上解;其他税由税务局征收作为地方收入。预算入不敷出的,省对县给予补助。此外,省在
必要时对县、旗赋课夫役和实物。

  解放后至建国前,各县财政收入主要来源是征收公粮,以 10%留用,其余上解。支出由省
给予补助,及地方自留部分,其余由省统一核销。

  1949年,建国后,各县财政列入国家预算。从1950年开始,全区各县实行统收统支的管理
制度。财政收入统一缴省,财政支出统一由省拨款。1951年以后,全区又实行划分收支、分级
管理的办法。1953年,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重新划分了收支范围,适当地扩大
了地方财政的管理权限。地方收入部分划分为地方固定收入、国家比例分成和调剂收入 3部分。
1958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度”的管理体制。1959年,
又变为“业务包干、结余留用”的办法。

  1961年,改为“收支定项、比例分成、地区调剂、超额奖励、一年一定”管理体制。1963
年,全区调整了预算收支范围,将各项地方税收入、其他收入、饮食服务行业收入 (扣除企业
留成后收入) 作为地方固定收入;各县商业企业的利润收入,七成归省,三成归县;县营企业
利润收入、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农业税、盐税全额列入预算,实行总额分成。同时,将支出
划分为专案拨款支出和地方预算支出。中央专案拨款和增拨的流动资金,由省专案下拨;支授
社队的无偿投资,列入各县预算管理。全民所有制企业,还没有纳入预算的企业 (民政部门办
的福利性生产企业和为机关服务的印刷厂除外)一律报省财政厅审查,批准后纳入预算。

  1964年,全区扩大了地方预算的调剂权,提高了地方预备费的比例,城镇的房地产税收入
全部归地方。财政收入仍采取总额分成的办法,固定收入超收部分全部归地方。

  1971年,国家下放财权,实行财政收支包干的办法。地区对各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
保证上缴、结余留用的办法。

  1974年,全区开始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的办法,即按全年财
政收入指标计算出固定留成比例,一年一定;对超收部分一般按 20~30%留成。财政支出按指
标包干。除基本建设、城市人口下乡安置、企业流动资金、新产品试制费、人防经费等按规定
的指标专款专用外,其余的各项费用在核定的指标内包干使用,结余部分可用于下年。

  1976年至1979年,全区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一年一变”的办法。

  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一包五年不变,根据实际情况,地区对肇
东、安达、青冈、明水、望奎、海伦、绥化、肇州、肇源、兰西10个市县实行上述办法,对绥
棱、庆安两县实行固定分成加增长分成的管理体制。

  1985年以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管理体制。财政收入划分为省级
和地市级共享收入,市县级固定收入,省级和市县级共享收入。省和地区共享收入包括:中央
和省属工交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 50%部分;市县银行系统、保险公司系统的营业
税;市场煤价差补贴;地、市县所属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调节税和应上
激利润;地、市县所属外贸、合资、引进外资企业的工商税、调节税、所得税和上缴利润。

  市县级固定收入包括:集体企业所得税、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资金税;个人所得税、车
船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契税、
税款滞纳金、盐税。

  省级和市县级共享收入包括:中央和省级工交企业(不含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
有色金属和煤炭系统的厂、矿)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35%部分;市县银行系统、保险系
统的营业税;市场煤价差补贴;中央和省其他系统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市、县所
属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调节税和应上缴的利润;市县级外贸、合资外资
企业的工商税、调节税、所得税和应上缴利润。

  财政支出划分为:地级财政支出,市县级财政支出。

  地级财政支出包括:地、县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援农业支出,部分支农周转金和小型农
田水利补助费,地、县的农林水利事业费;工业、交通、商业部门的事业费;文教科学卫生事
业费,行政管理费,其他部门事业费和其他支出。

  市县财政支出包括:市县财政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援农业支出;
部分支农周转金和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农、林、水、畜、机事业费;工业、交通、商业部门
事业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其他部门事业费和其他支出。

  各市县收支基数由省确定,地区下达各市县。市县固定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部分,按比
例上解地区;固定收入基数小于支出基数的,差额部分与省、市县共享收入挂钩,确定共享收
入的留解比例;县固定收入和省、市县共享收入全部留给市县,仍小于支出基数的,其差额部
分由省、地定额补助。上解比例或定额补助确定后,一定五年不变。

  在包干期内,市县多收入可以多支出,少收入则压缩支出,自求收支平衡。

  地区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按比例上解省;地区固定收入基数小于支出基数的,差额
部分与省、地共享收入挂钩,确定共享收入的留成比例;地区固定收入和省、地共享收入全部
留给地区,仍小于支出,其差额由省定额补助,上解比例或定额补助一定五年不变。

  地区和各市县财政收入包干基数以1983年财政决算收入数为基数,按照收入计划划分范围,
根据利改税第二步改革以来企业隶属关系变化等因素,调整、计算收入包干基数。

  地区、各市县支出包干基数按照1983年财政决算收入,减去上解加定额补助部分,以及企
业、行政、事业上下划转等因素,计算应得的财力,确定支出包干基数。根据全区12个市县财
政收入情况,确定为,肇东市上解34.08%;绥化市上解11.2%;海伦县上解 7.4%;安达县自求
收支平衡;肇源、肇州、兰西、青冈、明水、绥棱、庆安、望奎等 8个县定为定额补助县,一
定五年不变。

  同年,省政府批准海伦、青冈两县为经济体制改革综合试点县,省政府对这两个县分别给
予定额照顾,1986年又对肇东市给予定额照顾。同年,省财政局对绥化地区定额补助 4 820万
元,作为支大于收部分的补助。

  1988年,省政府批准绥化市财政计划单列,其财政体制由省财政厅确定,在体制上给予特
殊照顾:上解比例由原定的11.2%改为按上解递增包干,即每年递增 10%;体制内每年给予100
万元供款照顾;体制外供款 500万元用以扶持生产。并决定还款按2:2:1比例,3年还清。同时
按供款的20%计算,每年专项上解100万元。

  同年,绥化市在全省率先建立了乡、镇一级金库,并改革了原来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变
“收支两条钱”为“划分范围、收支挂钩、核定收支、总额分成一定三年不变”的乡镇财政管
理体制,有力地调动了乡镇政府组织收入和控制支出的积极性。乡镇财政收入占市财政收入的
25.4%,支出占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