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预算管理
第二节 预算管理
一、预 算
建国初期,各县财政收支统一纳入国家预算,地方不做预算。国家预算划分为中央、大区、
省。县级的预算列入省级预算。
1953年,在国家统一预算内,实行中央、省、县 3级预算。地区预算列入省级预算;乡镇
的预算列入县级预算。按省的要求,各县财政收支每年截止到12月31日。本年应收未收的列入
下年度预算内,应付未付的除必须支付的列入下年预算外,一律停止支付;所有预算结余的现
金、粮食、实物,悉数缴财政,或从下年经费中扣回。1956年,各单位预算年终结余,一律收
缴该级总预算,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留用,用于指定的、继续使用的跨年度经费,最后仍有
结余,各级财政可自行安排使用。1958年各县投资新建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全部由县解决,编
人预算草案。预算收入科目有:各项税收类共8个;企业收入类共8 个;其他收入共4个。预算
支出科目有:经济建设费类共10个;社会文教类共6个;行政管理费3个。
1958年,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预算办法,把地方组织的全部收入同地方预算支出
挂钩;把基本建设支出项目由国家拨款改为列入地方预算支出,参与收入分成,并将预算外资
金编制计划。
1964年,在继续实行中央、省、县 3级财政预算的同时,扩大了地方预算调剂权,提高地
方预备费的比例,房地产税全部归地方;地方商业收入和其他零星收入都作为地方固定收入,
超收部分也留给地方。
1971年,全区认真贯彻“在中央的统一计划下,让地方办更多的事”的指示,在支出中,
除企业流动资金和人口下乡安置费专款专用外,其他均由县财政统筹安排,留有余地,调剂使
用。超收和结余部分用于发展生产,但限制盖楼堂馆所。
1972年,根据国民经济计划指标,核定收支总额,收入大于支出的上缴中央;支出大于收
入的,由省预算差额补助,地方包干使用。
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预算体制。各项预算及包干结余的分配和使用,
都按新的规定执行。所划分收支的范围是,以1979年12月份财政收支的实际完成数字为基础,
支出大于收入的逆差,用县内所征收的工商税调剂解决;逆差超出自行调剂能力,则由省财政
给予定额补助。在收入上,除工商税作为国家对地方的调剂收入外,其余全部划给地方;在支
出上,除基本建设、科技三项费用、小型农田水利补助、抗旱防汛等项仍由省专项拨款外,其
余均由县根据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进行安排。
县对企业实行“超收分成,减亏分成”的办法。对企业确定利润额,企业完成定额后,超
收利润全部自留;完不成定额的,用福利基金、企业基金或经理基金、大修理基金抵补。对亏
损企业限定扭亏限额,工商企业为30%,农林牧三场为40%,减亏额全部留给企业,超亏不补。
并允许企业在分成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办集体福利事业和奖励职工。
对各机关、事业单位确定费用支出包干定额,超支不补,结余全部留给单位自行支配。
包干定额以1979年的年末数为基础,考虑挂帐、损失及调薪、补贴、降价等因素,工交企
业按产值增长5%,企业成本降低2%计算;商业企业按商品零售额增长5%、商品流通费降低3%、
扭亏30%计算;对行政事业单位支出费用、公用经费,压缩20%后包干定额。实行新的预算方法
后,改变了各县在省级预算内吃“大锅饭”的现象。
同年,行署本级的预算编入省级预算。
1983年。又进一步规定,各市县在财政收支预算执行中,需要动用上年结余、预备费或用
当年超收安排支出的款项,实行追加支出预算,并报省财政厅和行署财政局备案。对当年的超
收,注意以丰补歉,作为机动财力,留待下年安排。
全区财政收入主要来源是农业税和工商税。历年财政支出安排都考虑收入死角多,活面少
的实际情况,留有余地,立足于保农业、科技和文教支出,压缩行政支出。凡国家拨款和地方
自筹经费,均执行预、决算制度,执行编制、审核和批准程序。总的原则是坚持统筹兼顾,综
合平衡,量人为出,不出缺口,按季、月编排收支计划。
二、预算外资金
1980年以前,预算外资金没有纳入财政管理,而是按资金性质,归属财政局各职能科管理。
1981年 4月,从省政府下发《黑龙江省预算外资金和预算外单位财政管理试行办法》起,全区
预算外资金统一纳入预算外资金管。行署财政局成立了预算外资金管理科。各县也相应建立了
预算外资金管理股。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原则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计划管理,财权不变,专款专用的
计划管理和统收统支两种办法。
预算外单位的财务管理,实行收入缴财政,支出由财政按计划拨款,结余归本单位的办法。
预算外单位定期向财政部门报请计划,并按期报决算;财政部门对计划审批,定期或临时检查
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980年以前,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范围较小,主要是各行政部门的没罚款收入。以及多项附
加费收入。全区每年预算外资金在4000万元左右。
1981年后,全区预算外资金管理范围扩大。收入部分包括各项税收的附加收入,预算外企
业的收入,企业留成收入,大修理基金及附加收入,农林水利事业收入,文教卫生事业收入,
城市建设园林管理收入,劳动调配收入,补助收入,结余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支出部分包括预
算外企业支出,企业留成支出,大修理基金附加工资,农、林、水利事业费,城市公用事业支
出,其他建设支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支出,社会救济支出,其他支出。1981年,全区
预算外资金达到14 781万元。
从1986年开始,全区对运输处的运输管理费、交通局提取的管理费、公路处的养路费、劳
动服务公司的劳动力调配费、交通局监理处的监理规费、驾驶员培训中心的学费、卫校的培训
费、农机干校的学费、成人教育的考务费、法院的诉讼费、药检所的检验费、电大工作站的学
费、土地办的土地管理费、乡镇企业管理费、计量局的产品鉴定费、工商局的工商行政管理费、
农机监理规费、水产处的渔政管理费、建材处的管理费等都列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其收入金额
缴财政局。支出提报计划,经批准后拨款,结余财权不变,属单位所有。各单位预算外资金用
于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发放奖金的,必须经财政及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
1981年至1989年,全区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累计额达到12 532万元。预算外资金收入合计
为149 164万元,支出合计149 670万元。财政部门利用预算外资金统收统支部分的间歇资金,
扶持工农业生产,发展国民经济。
三、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1950年至1961年,省财政厅向各县财政部门下达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各县实行限额
控制的管理办法。
1961年后,各县执行专项控制商品的办法,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的商品有沙发、地
毯、轿车、摩托车、自行车、扩音机、打字机、照相机等非生产性用品。
1965年,各县将控购的品种进一步确定为沙发、地毯、钢丝床、小汽车、摩托车、电冰箱、
照相机和绸缎等 8种物品。审批的手续,凡行政、事业、企业等单位,均由县财政部门审查,
并报省财政厅审批,方可购买。
1973年 2月,各县专控商品又扩大为30种。专项控制商品审批权限是,打字机、钟表、铁
木制桌椅床柜、藤器、高价针棉织品,由县革委会批准;收音机、电唱机、自行车、保险箱、
呢绒等10种商品,由行署代省审批;沙发、钢丝床、小汽车、摩托车、电冰箱、电视机等15种
商品由省批审。凡出购买30种控购商品的,必须经省批准。
1977年后,各县均在财政科内设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地区局预算科设专人或兼职
人员,负责统管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工作。
1988年,地区和各市县分别单独成立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各市县2至3人,地区级
5人,设主任(财政局长兼)、副主任各1人。
专控商品有33种:小汽车、沙发床、空气调节器、录音机和多用机、录像机、照相机和放
大机、大型高级乐器、电唱机、家具、呢绒面料及其制品、毛毯、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洗衣
机、各种取暖电煮水设备、复印机、电子打字机、电传机、羽绒服、风雨衣、吸尘器、丝绸及
其制品、50元以上各种钟表、 200元以上灯具、国产13种名烟和进口烟、国产13种名酒和进口
酒、布匹及其制品、针织品、书写印刷纸。这33种专控商品,属于省审批的10种;地区审批的
4种,市县审批的19种。
审批控制商品的原则是,对新建单位和生产、科研、文化、卫生单位从宽掌握;对行政事
业单位从严审批。特别是对购置高档专控商品和资金来源不合理的,坚决不批;对供货渠道不
合规定的不予审批。
1988年,省控办下达的控购指标3885万元,全区实际支出6089万元。增支的主要因素,一
是物价上涨增支;二是新增机构和人员增支;三是其他增支。剔除上述因素,完成了当年国务
院提出的控购指标压缩20%的任务。
1989年,省下达指标 6 407万元,全区实际支出10 947万元。剔除物价上涨和新增机构等
因素,按可比口径与省下达指标持平,完成了压缩 20%的任务。本年省下达小汽车指标45台,
全区如数购置,主要用于旧车更新。
1990年,省下达指标 16 297万元,全区年末实际支出 16 116万元,比省下达指标少支出
181万元。本年省下达小汽车指标90台,年未全区实际购置81台。
至1990年未,地区及各市县控购办公室共有工作人员28人。